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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樓花合約漏洞
Thursday, November 11, 2004
現時地政總署批出的預售樓花買賣合約標準範本,只規定發展商取得入伙紙的日期,並無規定樓盤取得滿意紙的日期,存在漏洞。以往成立預售樓花制度時,買家較多用建築期付款,並假設發展商會急於完工交樓收餘款。
因此,即使當時法例沒有規定預售樓花合約列出預算取得滿意紙日期,亦不會令發展商有意延期交樓。 現時長沙灣泓景臺二期及三期,物業已獲批入伙紙,但因地契列明的附帶設施如行人天橋等未完全落成,樓盤至今仍未能取得滿意紙。而樓書上列明兩期的預算完工日期分別為本年4月30日及6月30日。
法理上,買家可以普通法的合理時間概念興訟,但是由於無明文條款,買家不一定有勝算。 發展商延期交樓會對小業主造成不便,甚至出現經濟困難。現時絕大部分買家採即供付款,發展商延期交樓,令小業主大失預算,而部分業主更因延期入伙而變得「無家可歸」,又或要租樓多一段時間,損失慘重。
就此,民主黨議員涂謹申及李永達今天約見地政總署官員討論法例上的漏洞,及補救措施。經過商討後,地政總處認為其中一個可能是將預售樓花買賣合約中有關要求發展商於某期限前需完成某一期的工程 (phase) 改為需完成整個發展項目 (development),才算是完成,便可令小業主有更大的保障。
房屋事務發言人:李永達
房屋事務副發言人:涂謹申
日期 :20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