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風波牽引出一個疑問:曾俊華有否觸犯證券法例? 財政司辦公室提交立法會的文件說得隱晦,指買港交所是「推動港交所的發展……尤其是發展港交所與區內其他機構的策略性夥伴關係及聯繫」。但曾俊華九月十二日接受記者訪問時,主動提到「可以考慮及研究……與上海交易所換股」,而無股票便「不能考慮這點」。換言之,政府極希望港交所與上交所換股,所以先入貨再等待與內地商談。
但是,曾俊華才上任做財政司司長,何來這般創意?三巨頭曾上京 曾俊華、陳家強和任志剛,八月中曾到訪北京,與中央財金官員會面,返港不久便購入港交所。這不禁令人聯想,他們是否在內地「得到訊息」,例如港交所要國有化才可與上交所換股?還是只是曾俊華一廂情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條規定,關連人士有內幕消息便不能買賣股票,而內幕交易是刑事罪行!如果曾俊華在內地獲得消息,然後買入港交所股票,這不是內幕交易是甚麼?當然,政府享有證券條例豁免,但豁免也有限度:該例第248條便指明,公職人員如因該身份獲得上市法團的消息,也屬關連人士,買賣股票也可被控內幕交易。即使代表政府做,筆者也對豁免權的限度有疑問。
舉個例子,外礇基金的外判基金經理為政府投資,如果涉及內幕交易,可否以「為政府投資」為理由獲豁免?相信不可能吧。可見「政府豁免」這點,應按個別情況而定。 「政府有豁免」 如果曾俊華獲得消息入貨,應否獲豁免,很視乎入貨的目的是甚麼,不能只說「為政府做」便豁免;況且,即使有豁免,政府也應尊重法例精神,力求不牴觸法例,否則,政府合法但不合情、不合理。當然,財政司司長可能無內幕消息,只是表錯情。如果上交所是否有興趣與港交所合併仍是未知之數的話,政府便急於入貨,製造一場政治風波,影響香港的聲譽,可說是得不償失。而且,更可能觸犯「披露虛假或誤導性消息」。曾俊華高調向記者講解港交所的前景:A、H 股同步上市的安排、雙方交易所分享資訊及訊息,以致交換股權。筆者不禁要問,曾俊華身為財政司司長,又是港交所大股東,且能委任八名董事,論及公司這些前景,有多少已有實證支持?如無的話,曾俊華算不算「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為何港交所不澄清?為何證監會不要求港交所澄清?因為亂說話那位,是控制證監會和委任港交所董事的財政司,它們怎能說老闆錯?況且,「政府有豁免」!
由此可見,一旦政府成為股東,情況便很不一樣:執法機構甚至不敢要求上市公司澄清或證實任何資料! 利益衝突明顯 再往前一步想,日後政府要求港交所提交資料時,港交所應在何時當它是監管者?何時當它是大股東?港交所應提交那些資料給政府?這些資料是否要公開予所有股東?政府是大股東,能直接取得港交所資料,以後是否便能合法內幕交易?這些問題無窮無盡,因為政府成為港交所大股東,利益衝突實在極明顯。美英政府並不持有倫敦交易所和紐約交易所;日、韓、澳洲及新西蘭等政府都不再持有當地交易所股票,為甚麼政府要反其道而行,惹來這麼多煩惱?
同刊於2007年10月9日蘋果日報
作者 單仲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