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高調購入港交所股票、成為大股東且一再強調這並非投資而是為「策略性」原因:希望藉身為港交所「大股東」,促進該公司與上海交易所合併。市場人士和國際傳媒批評政府入市干預市場之聲不絕於耳,筆者除質疑政府此舉是背離現時「有秩序退出市場」的政策,更關注因而引起的利益衝突,可能損害公眾利益。 過去交易所被批評為會員的「俱樂部」,故此,政府在九九年向立法會提交《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草案》,合併幾間交易所,將交易權和公司擁有權分開,避免交易所本身和股東之間出現利益衝突,而透過上市令港交所的股權分散,使其更終成為一間「由公眾人士擁有的公司」。為了照顧公眾利益,當時政府草擬法例時,便規定公司的主席和行政總裁人選,要獲證監會和政府同意、政府有權委任指定數目的董事,以及禁止任何人士未經許可持有超過百分之五的港交所股份,以免港交所由少數人操控。
現在政府成為港交所的大股東,更有可能逐步增持股份,會否違背當初要使其成為「公眾擁有的公司」的目的呢?需知道,符合港交所利益的事,不一定與政府的利益以及香港整體的利益一致。 舉例來說,港交所在商言商,越多公司在香港上市越好,過去幾年,大量國企到香港上市、股市每日成交額由港交所在零零年上市時的八、九十億元,增至現時千多億元,該公司股價也由上市的三元八角,飆升至現時二百多元。然而,港交所卻又是監管上市公司的前線機構,負責監管上市公司有否按《上市規則》運作,例如有否按規定公佈資料;上市公司收購、合併和私有化時,有否按照規定運作,還是借用其他方式避開監管,都是港交所的第一線工作。如果港交所嚴格執法,可能會「嚇怕」質素欠佳的公司到港上市的意慾,影響港交所的發展前景。
相反,如果港交所「隻眼開隻眼閉」,雖然有更多公司到港上市,生意蒸蒸日上,但上市公司質素欠佳、股市系統性風險增加,可能危害公眾利益:上市公司「爆煲」,首當其衝的,便是買了股票的投資者,香港也會賠上金融中心的聲譽。 身為監管者,政府應以公眾利益為首要目標,確保港交所依據公眾利益行事,這也是為何政府要有權委任董事、批准主席和行政總裁人選的原意。現在,政府成為港交所大股東,日後投票時,會以什麼基礎決定公司的發展?政府委任的董事,應該按公眾利益還是大股東代表的身份決策?這實在令筆者滿腹疑問。
同刊於資本雜誌十月號 作者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