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合約冷靜期——消費者的「防鯊網」
Thursday, August 30, 2007

自5月始,消委會接獲收費電視近千宗投訴,民主黨的地區辦事處亦在短短數月間,接獲近100宗。就此,上周消委會表示已成立專責小組研究營商手法的條例,並將於年底向政府提交報告。當中他特別提到考慮向投訴較多的行業引入「合約冷靜期」。其建議與我們不謀而合,早在05年我們已向政府提出設立1個月的服務合約冷靜期。  

 

顧名思義,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是在合約生效前給予買家一段冷靜的時間,並在期間有權取消合約並獲退款。對保險業來說,冷靜期並不陌生。保險客戶可以在簽署保險申請表日後起計21天內或發出保單日後起計14天內,取消保單並獲全數退還保費。這不但可保障顧客,也令保險經紀減少誤導宣傳。現時本地不少服務涉及的金額不菲,並且年期很長,例如傳銷、電訊、美容及健美服務等。而根據消委會的投訴顯示,以上服務的推銷員良莠不齊,在銷售中經常出現虛假陳述,甚至蓄意欺騙等情況。更有在過程中喜歡用「車輪戰」向客戶轟炸,臉皮稍為「薄」一點的顧客也很容易中招,動輒簽訂由數百至數萬元的金額合約不等。  

 

設立冷靜期保障消費者,是世界發達經濟城市的共識。在歐洲、美國等國家早已就一些高風險的消費市場為消費者定下冷靜期。在直銷市場方面,美國的冷靜期是3天,而歐洲的冷靜期是7天,期間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貨。日本1968年就制定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規定政府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而日本購買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實現「無理由退貨」。《歐盟分時度假指令》明確規定,歐盟成員國在規範分時度假市場方面需制訂冷靜期條款。新加坡於2004年生效的《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法令》,規定消費者3天的冷靜期,能夠無條件的取消分時度假的合約。  

 

設立合約冷靜期會否影響營商環境?其實我們很早已實行購物「冷靜期」,並行之有效。今年4月有內地旅客投訴本港商戶出售「假貨」、「次貨」,旅遊業議會將原訂的14天退款保障計劃擴展至180天。在購物投訴個案大幅下降的同時,卻沒有聽聞本地的零售商投訴退款機制被濫用。既然180天內貨物也可以退貨,1個月的合約冷靜期理應為各方接受;況且服務還沒有生效,消費者在冷靜期中也不會佔了商戶的「便宜」。  

 

合約冷靜期不但可給消費者時間再三考慮,相信也可以大大減低因合約問題而爭拗,這是雙贏的方案。

 

同刊於2007年8月30日文匯報

作者 李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