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港交所發表聲明譴責一家現已停牌的國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符合眾多上市規則,偶有失手也不為過。不過,引起筆者興趣的,是這間國企的董事對交易所的紀律行動的反應。港交所的聲明指,這間國企零三年調動大筆資金予其母公司及關連公司,當時該企業的核數師認為這是關連交易,需要按上市規則披露資料,但企業不同意。交易所取得由公司提供的資料後,要求在零四年十二月初與該公司的董事見面,但至零六年二月,該國企獲母公司通知,董事來港的旅行簽證申請被拒。
我們可以預見到,如果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和港交所,要調查可能違反上市規則或證券法例的個案時,要求國企交出公司文件,或者要求他們的董事或相關人員到港協助調查時,一旦遭到這些公司拒絕,香港的監管機構實際上也無法可施。 本來,政府成立的財務匯報局便是賦權監管機構,要求上市公司在指定時間及地點交出財務資料,讓監管機構調查。可是,財務匯報局跟證監會及港交所一樣,無法向身處內地的人士執法。而且,如果公司的文件皆在內地,執法機構連調查的能力也可能失去。這可以說是現行金融市場監管機制的一大漏洞,如果這批境外公司可以拒絕執法機構的監管,那麼他們實際上便是不受監管,成為金融市場內特權份子,毋須理會既定的遊戲規則。
投資者因為股票的股價升跌而承受風險屬預期以內,但若因為監管機構沒有正視法律漏洞引致損失卻十分無辜。可惜,國企「爆煲」的個案,遠遠比上面提及的沒有披露關連交易來得嚴重,投資者的損失也更大,但監管機構卻只能控告週邊的中介人,難將罪魁禍首繩之以法。零一年歐亞農業被揭發做假帳上市後,主席楊斌在內地被判監,但本港監管機構沒有起訴該公司的成員,又與其保薦人以三千萬元和解,讓其不承認任何法律責任。零六年,海域集團失款八億元,財務總監失蹤,主席匿藏內地但拒絕辭去法定代表職位,令本港警方調查無門,清盤官根本無法接管內地資產。 即使已被執法部門肯定有罪的個案,執法部門也只能望「關」輕嘆。
五月底,保安局長李少光在回答本人一項關於跨境上市的提問時,本港警方與內地執法部門有行政安排,將內地逃犯移交香港,但是廉正公署的「頭號」通緝犯上海地產前主席周正毅去年在內地獲釋的五個月,並沒有由內地執法部門「交還」香港處理。這個個案正好證明,政府所說的「行政安排」根本無效。
現時紅籌和國企的市值已佔本港整體市場逾四成,當越來越多內地,或其他位於非普通法國家的公司來港上市,監管機構無法監管境外公司的情況可能會惡化。屆時,香港保得住交投量在全球領先的位置,市場的系統風險卻成正比地增加,投資者的保障卻不增反減,甚至可能得不償失。
同刊於2007年7月號資本雜誌
作者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