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設立新競爭法,剛發表諮詢文件,諮詢公眾3個月。本人認為這次諮詢雖然內容較為空洞,但政府已承諾將於明年立法,我們為此感到鼓舞。重要一步 公平競爭法已經在香港討論了超過十多年,早在92年本人首次在立法局中提出動議辯論,要求引入公平競爭法。到96年,消費者委員會在報告中清楚表示香港應該引入公平競爭法。05年6月,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在檢討一年後,也在結論報告中清晰建議訂立競爭法,藉以阻止有礙香港經濟效率和自由貿易的反競爭行為。昨天政府宣布就制訂公平競爭法,向公眾詢問是否需要引入競爭法,這是踏出了重要一步,接著我們建議當局向世界上已具備競爭法的國家「取經」,就香港的情況小心草擬具體法例。
就商界的憂慮,我們認議當局先就實際條文制定,與商界實質性商討,讓他們了解到公平競爭法只是擔當球場上球證的角色,針對目標也只是一些市場的操縱者,對中小企來說反而是一種保障。 參考經驗 現時世界上已經有超過80個國家及地區引入競爭法,香港可效法及參考的例子比比皆是。最近歐盟更批評香港遲遲不引入競爭法,影響了市場競爭力。現時歐盟以歐洲委員會競爭事務總監負責處理公平競爭政策,於市場上主要針對有限制或扭曲競爭意圖或作用的協議和行為,最高處以民事罰款2億歐元或上一年年度總營業額的10%。
雖然英國作為歐盟一員,但其處理罰則卻有別。英國懲罰反競爭行為以民事及刑事並行,民事處罰為三年度的總營業額10%,而刑事則處以最高監禁5年。與香港較靠近的澳洲及新加坡的公平競爭法執行機制較相似,同樣成立競爭委員會,並針對操縱價格、分配市場和銷售及生產限額等反競爭行為。懲處的方法亦同樣以競爭委員會負責民事個案,而法院則負責刑事檢控。在執行政策時,兩國同樣可基於公共政策及經濟理由給予行業或企業豁免。
我們的祖國現時也已有一籃子的反競爭行為的法例,當中反壟斷法草案將在明年上半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進行第二次審議,而國務院也將成立反壟斷委員會。民主黨相信引入全面性的公平競爭法急不容緩,這有助防止市場上反競爭的商業行為,積極維護市場秩序,同時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同刊於2006年11月8日文匯報
作者: 李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