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食環署發出新聞稿,點名一間生蠔供應商所提供的生蠔為多宗食物中毒個案的源頭。事件令到該供應商不滿,認為政府在未有證據下點名,令到其生意嚴重受損,據了解,該供應商已向食環署發出律師信,要求澄清。
過去,如要政府點名指出一些牽涉食物安全事故的商舖名字,是較為罕見,通常政府化驗後還會再三考慮是否公佈,例如孔雀石綠事件,都是在外界三番四次要求下,才公佈個別品牌名稱。是次,政府的公佈果斷迅速,可能是由於生蠔這類海產屬高危食品,政府在此事上的處理甚具效率,從這個角度考慮,筆者是支持政府的做法。
不過,生蠔事件還是揭示了政府在食物安全系統上有改進的必要,在此,筆者提出兩點建議給政府考慮: 堵塞點名後的法律疑慮 食品都是消費品的一種,尤其是這牽涉人身健康,如該等產品有問題,為了公眾利益,筆者是支持盡快公佈該等產品名稱。
其實類似點名的情況可見諸於消費者委員會,該會是有權力公佈一些不良經營店舖的名稱,也曾就營養標籤的課題上,點名公佈一些品牌所聲稱的高纖低脂與事實有出入,該會公佈名稱後,按照法例的說法,只要是「真誠地行事」,按筆者理解,即在過程中掌握證據,或抽驗食品樣本時,做足化驗,便不虞負上法律責任。
提高食物安全水平是政府保障市民健康的重要任務,現時政府抽驗食物工作的安排,與消委會進行的有類似之處,而且,前者所抽驗的範圍更多更廣,但是,政府在抽驗時,並無相關的法例保障,就以今次事件為例,即使是政府依足程序和指引,仍會面對法律訴訟的後果,當然,對政府的指控是否成立,還要看法庭的判決,但政府每日抽驗的樣本繁多,只要一年有十宗八宗類似指控政府的訴訟,對政府部門的工作會構成不必要的壓力,為了公眾利益,筆者認為政府須考慮一下,是否需要制訂類似的法律條文,以免在點名時,遇上不必要的法律爭拗。
設立強制性的食物回收制度 雖然是次食物安全事故只是牽涉一間供應商,因此,只要該供應商停止提供有問題生蠔,及相關的酒店或食肆銷毀有問題的貨品,事件即告平息。但此次事件再次提醒了我們設立強制性食物回收制度的重要性,假如牽涉一些大規模的食物安全事故,牽涉眾多食品代理商及零售點,如果只倚靠自願性的回收,如遇上一些不合作的批發及零售商,恐怕就會令政府無法妥善解決問題,因此,設立強制性食物回收制度還是有其意義。
雖然過去衛生福利 及食物局都認為有必要設立這個制度,但目前都停留在只聞樓梯響的階段,架構及回收機制的概念也付諸厥如。
其實有關建議早在十年前,民主黨已在當時的市政局提出來,到了政府同意,也是幾年前的事,如果政府還只停留在口頭同意的階段,恐怕現在再不起步,經過諮詢和必不可少的立法程序後,到最後成立回收制度,也需要至少六七年後的時間,筆者認為,食物回收是保障食物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如果還要多年後才得以落實,時間上實在是花得太多了。所以,筆者促請政府有需要優先處理這項工作,以保障香港人的健康。
同刊於2006年10月18日文匯報
作者: 李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