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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民政事務局平機會主席王見秋解僱余仲賢事件
Wednesday, November 05, 2003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王見秋解僱余仲賢事件

 

在閱畢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平等機會委員會法律顧問彭佩蘭給局長的信件後,本人對信的內容感到奇怪,對了解整件事件未能提供全面的答覆,局長及平機會是否可考慮回覆以下的補充問題,以幫助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及社會人事了解事件:

 

一、首先,局長可否公開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民政事務局給平機會陳奕民先生,有關終止余仲賢先生的僱用合約一事的信件?  

 

二、平機會聘任余仲賢先生的僱用合約是否有條文規定可於余先生履任前終止合約?有關的終止合約的條文為何?此等條文在以往平機會的高級職員的合約中是否常見?

 

 三、余仲賢先生在履任前已被終止合約,請問終止合約的確實日期為何?有關的決定是透過口頭還是書面的方式通知余先生?如果是口頭方式,通知余先生的是誰?如果是書面方式,是否可公開有關文件的內容?在作出有關的決定前,平機會有否召開會議就此作出討論?  

 

四、終止余仲賢先生合約的決定是由王見秋主席作出的,請問他這決定是否在平機會會議上得到委員會授權而作出的?抑或是未有得到平機會授權而作出的?抑或是由主席決定後再由平機會追認有關的授權?

 

 五、在十一月三日平機會給局長的信中指,在作出終止余先生的合約這決定前,王主席曾與平機會委員及高層人員商討,並曾評估行動科總監一職的基本工作要求。請問當中的商討是否只是指九月十八日舉行的會議,抑或是還有在其他會議及情況下進行過有關的討論?可否公開相關的會議紀錄或錄音帶紀錄?如果是指九月十八日的會議,當日有否發給委員文件作參考,以協助了解事件?

 

另可否提供「基本工作要求」的向外公佈過的文字描述?及內部有關職位的工作性質的文字描述?而有關的評估最先於何時展開?由誰人提出?是主席還是委員?於什麼會議中作出討論?是否包括九月十八日的會議?

 

一、在信中提及王主席檢討了行動科總監一職的工作要求,請問這裡的「檢討」與本信上一段中提及的「評估」是否指同一樣東西?這次檢討由誰人負責?是由王主席本人或是成立了小組負責進行檢討?是否有以報告形式紀錄?若有,可否提供有關的報告?信中指王主席的結論是行動科總監應更專注於調查投訴和調解方面的工作,並要求余先生就其處理投訴的經驗提出更多資料。請問這要求最早是於何時及透過什麼途徑作出?是口頭或是書面的方式?可否提供有關的內容?而余先生有否提供平機會要求的資料?  

 

二、在信中提及平機會曾刊登廣告招聘行動科總監,請問廣告中列出的有關工作性質為何?可否給本人有關廣告的副本作參考?信中亦提及余先生在二零零三年六月接受平機會聘請;其間平機會的兩個行動科合而為一。請問這「其間」確實時間是指何時?是在聘請余先生之前或之後?平機會是何時蘊釀有關的合併?是否在聘請余先生之前已蘊釀有關的合併?  

 

三、在信中提及平機會「關注」到余先生並未充分了解行動科總監的角色,尤其是在他於履新前接受報刊訪問後。請問信中指的報刊訪問是指哪一份報刊?於何時的訪問?在余先生接受訪問前,是否有這個認為余先生「未充分了解」的結論?除了報刊訪問外,還有什麼資料作為這個結論的依據?這個「關注」,是平機會開會後得出的結論還是王主席個人的關注?有否向余先生表達過有關的關注?若有,是透過會議或是書信向他表示關注?  

 

四、在信中提及王主席在作出終止余先生的合約之前,曾考慮到平機會在不足六年時間內已先後有三人出任行動總監,以及有一名行政總裁在前任主席胡紅玉獲委任後的六個月內辭職。請問這個考慮的意思是指什麼?是指既然人事變動這麼頻密,再一次撤換有何不妥?抑或是指既然這麼頻密,在考慮到撤換僱員時是否應該格外小心?而平機會在考慮有職員辭職和撤換職員時,是否有本質上的不同?  

 

五、信中亦提到王主席委任了兩名平機會委員檢討平機會的角色及未來路向,而根據檢討所得,平機會可能會建議改動某些職位,並重新調配資源,以節省開支,在余先生上任前盡早終止其合約及承擔一切的法律責任,在所有情況下是最為適合的做法。請問王主席於何時委任這兩名委員?是由主席個人委任或是由平機會大會決定授權主席委任?這兩位委員是資深委員或是新委任的委員?而這個檢討已完成?是於何時完成?完成後有否再召開有關跟進會議?若檢討未完成為何又建議平機會進行某些職位改動?  

 

六、信中提及平機會收到余先生律師的來信,聲言要探取法律行動。請問在余先生的律師信中是否有作出申訴?當中提及到的有否在事實上和平機會所理解的存有分歧?如有?在哪些地方?抑或是雙方對事實早已存有異議?而平機會有否在大會上討論有關信件?   七、在信中平機會表示這次事件是平機會與其僱員之間的合約問題,是一宗僱傭糾紛。在這問題上,平機會有否考慮過在職員上任前便終止其合約,會為香港及平機會帶來負面的影響?有否考慮過這個決定除了會帶來法律上的責任外?有否考慮過最高可能賠償多少?這個決定在財政上帶來的負擔,有否在平機會的會議上進行討論?     最後,為了能夠更全面掌握整個事件,可否提供一個重要事件日程表?例如列出平機會於何日就行動總監一職作招聘,於何日接觸獵頭公司及於何日終止余先生的合約等。雖然本信件於今天較遲時間傳真予局長,希望仍能盡快獲得回覆。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五日

 

副本送:平等機會委員會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