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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屬於敢於維護權利的人
Monday, June 05, 2006

政黨的公職人士(如議員或政府法定和諮詢組織),以及黨內有職位的人士(如執行委員會、幹事會及議會成員)的身分均應披露,這是無爭議的。但有需要知道每個普通成員的身分和地址嗎? 民主黨拒絕公開黨員名冊一事,引起了社會的討論。新聞記者提出質疑,本屬正常,但竟然劈頭第一個問題就是民主黨的黨員身分有什麼秘密,為何要隱瞞,則使我吃驚!在一個電台節目上,我忍不住反問節目主持:你家住址在哪裏?為何不在電台公布?你有什麼要隱瞞?在面對一群年青女記者的圍問時,我亦笑着反問她們,你們年紀多大?這不是什麼大秘密?為何不向公眾披露?當然被我問的人士都不會給我回答案。讀者都知道理由,這是個人的私隱。 個人的年歲和住址雖然不是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但不等於要告訴你,更不等於應要向大眾披露。如果連這點都不明白,這個社會不但不配稱文明開放,而是使人感到恐怖心寒。

 

極權主義政府剝奪人民最基本私人自由,要人事事交心,就是源於同一「邏輯」:「你不坦白交代,便是你有問題。」 正確的問題應是:一個公民是否有權利把自己參與某一政黨(只作為一個普通黨員)的事作為個人私隱,而自行決定是否向外披露?另一面看,社會對個人的政治聯繫(即加入政黨)是否有知情權? 有報章社論指出,政黨有政治責任披露其所有黨員名冊,因為公眾期望有透明度。這個立論於政治原則(不是法律)的說法,表面看來有點道理,但一經分析和思辯,便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政黨的公職人士(如議員或政府法定和諮詢組織),以及黨內有職位的人士(如執行委員會、幹事會及議會成員)的身分均應披露,這是無爭議的。但有需要知道每個普通成員的身分和地址嗎?如果公眾真的有合理期望知此詳情,為何20多年來,自太平山學會、匯點、港同盟,以至民主黨成立直到今日,才有人要求披露會員或黨員名冊?其實,如果政黨不是以《公司條例》成立,或公司法例沒有要求政治團體公開其成員名單,今天「要求透明度」的人士有此要求嗎?所以,這根本不是透明度的問題,而是傳媒或公眾的好奇心而已? 有人問:為何要選擇公司註冊而又不遵守公司法例披露的要求?民主黨在創黨時,甚至到今天都沒有選擇,而只得依據公司法例而合法存在。

 

但公司法例制訂的目的是規管商營機構,香港法律沒有給予非商業團體尤其政黨、政治和壓力團體,以至非政府組織其他適當的存在地位和空間。 自1992年《人權法》通過後,《人權法》內的很多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原則便凌駕其他一般法例之上。九七後,《基本法》第39條引進和鞏固了《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地位,而以此為藍本的人權法亦得到延伸。自民主黨成立以來,要求披露成員名冊從未發生。今天發生了,我們取得法律意見,要維護成員的私隱權和公眾的結社權,要求政府承諾改例,或向法庭尋求司法裁定,這又有何不可?以往沉默,今日就會失去權利嗎? 今日民主黨決定是否披露全體黨員名冊,不單是要考慮少數拒絕公開身分的黨員的要求,同樣或更重要的,就涉及人權公約上保障的私隱權。

 

在香港今日的政治環境中,中央政府對香港不同政見者(從民主黨、支聯會,以至人權組織等)採取歧視政策,這是明顯可見的。如果市民的政治聯繫、宗教信仰,以至社會參與,均要根據法律一一公開,這不是對結社自由構成嚴重障礙嗎? 在決定暫時閉封黨員名冊以待法律的澄清或司法的解決,我們預期會被一些人誤解,甚至被人攻擊,但我們仍然堅持維護少數黨員的權利。他們有些是基於現實上可能受到政治壓力和歧視,而有些則是完全根據信念和原則。我們尊重他們的決定,而依法據理力爭,因為民主黨堅信兩點:1.今日是個別人的權利,明日便是其他人的權利。其實權利必是屬於個人的,無論是多數少數都無區別,而很多時,保障人權便是從保障少數以至個人為開始。2.正如美國詩人J.K.Lowell說:「權利是屬於敢於維護權利的人。(Those have rightswho daremain-tainthem.)」

 

同刊於2006年6月5日明報

作者: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