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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亨灣「羅生門」報告衝擊審計制度
Friday, May 12, 2006

政府星期二公布了嘉亨灣三人獨立調查小組報告(小組報告),當中指前任建築事務監督兼屋宇署署長梁展文酌情批出額外地積比率乃恰當和合理,小組報告表面上可為嘉亨灣事件降溫,卻意外地觸發了更大的炸彈。因為小組報告的內容跟先前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帳目委員會)及審計署的有關嘉亨灣的調查報告有很大的出入,事件結果演變成「羅生門」,引來公眾質疑整個政府審計制度的運作,令事件已超越了原先政府批地酌情權的問題。

 

雖然政府指小組報告跟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嘉亨灣事件報告所作的調查報告結論有所出入,是由於獨立調查小組與後者的研究角度及職權不同。帳目委員會是就建築事務監督於嘉亨灣多批樓面面積進行調查,主要是針對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及建議,焦點是衡工量值;而獨立調查小組則主要調查行使酌情權的程序問題,即在嘉亨灣事件中是否有官員越權或失職。兩者性質不同,故此有不同的結論實屬正常。 可是,現在的問題並非是不同的結論,而是帳目委員會及審計署報告與小組報告更有不少互相矛盾的地方,而政府一方面表示完全接納帳目委員會報告的建議,但一方面又接納如此不盡相同的小組報告,政府這樣的做法不但不合邏輯,更會影響帳目委員會報告的權威及公信力。

 

公眾的焦點在於兩份報告對梁展文不一致的評價,帳目委員會報告指出梁在行使酌情權批出額外的樓面面積時,未有認真考慮其他政府部門對公眾利益之理解的不同意見,令政府財政有負面影響,帳目委員會對梁的決定表示震驚及強烈不滿;但小組報告卻指梁酌情批出額外地積比率乃恰當和合理,只是錯誤地引用規例,不把公共交通總站計入嘉亨灣地盤內,責任不應歸咎於梁。 問題是小組報告既然認為不把公共交通總站計入嘉亨灣地盤內是錯誤的決定,為何梁不須負上責任?即使要知道酌情權的意思就是讓官員按每個個別事件的特殊情況做出一些有異於慣常做法的權力,責任在於官員。當然,行使酌情權的制度大有改善之處,這次事件反映了現時建築圖則的審批制度出現了嚴重的漏洞,土地的建築樓面面積並沒有設定上限,以致建築事務監督有過大的酌情權。

 

小組報告認為須在樓宇的高度、體積及密度作管制,但這樣的管制並不全面,而帳目委員會則更根本地建議政府研究設定土地的建築樓面面積上限,相信可堵塞有關的漏洞。但無論如何,在建築設計的具體審批上需要有一定的彈性,不可能完全取消酌情權,然而酌情權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作決策的官員須負上最終的責任,決不可委過於純粹制度問題,所以任命決策官員必須慎重,同時亦須要他們為自己所作的決定負責。 現時不少事件,如沙士、維港巨星匯、東九龍大塞車等,政府都會委派獨立調查小組調查有關事件,並向政府提交報告,而當中更提出了有不少有建設性的改善建議,為公眾所認同。然而,這些獨立調查小組都是由非民選的行政長官委任,若是調查純粹行政失當的事件,問題尚且不大;但是好像嘉亨灣這樣涉龐大經濟利益,甚至涉及政府威信的事件,由特首委任的獨立調查小組的公正性就往往成疑問。

 

此外,這些獨立調查小組大都從行政法角度來研究問題,官員要有很明顯的錯誤或越權才算是失當,故此疑點利益往往歸於有關官員。結果,這些獨立調查小組的報告大都未能符合社會就追究有關官員責任的期望。 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下,公眾要求一個具高透明度及問責的政府。《基本法》中已確立了帳目委員會審核政府部門開支的權力,當中包括傳召有關官員出席聆訊及獲取有關文件資料。在這次事件中,帳目委員會便舉行了六次公開聆訊,進行了十九次內部討論,當中更罕有地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了一度拒絕出席帳目委員會公開聆訊的梁展文,令他需要公開回應帳目委員會委員的質詢及問題。這個由審計署作出調查報告,然後由立法會帳目委員會跟進調查的審計制度一直行之有效,不但令公眾能從中深入了解事情的始末,亦給予有關官員公開解釋及澄清的機會,為社會及政府所信任及接受。

 

因此,政府日後若要在現行的審計機制外另成立獨立調查小組,實有必要詳細研究與現行機制的協調及釐清有關獨立調查小組的職責,避免調查工作互相衝突。否則不能排除類似的「羅生門」事件會再次出現,這最終會嚴重損害政府審計制度的公信力。

 

發言人: 鄭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