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多時的「區議會角色、職能及組成檢討諮詢文件」終於正式公布,諮詢文件主要建議包括向區議會及區議員增撥資源,成立由民政事務局長或常任秘書長擔任主席的地方行政督導委員會協助解決地區管理問題,而在各區區議會轄下亦會設立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讓區議會參與管理圖書館、休憩場地、泳池、社區會堂及運動場。權力下放極有限 表面上,如建議落實,區議會的職能可獲提升,然而魔鬼在細節,諮詢文件處處設限,訂明政府部門須盡可能根據區議會的決定行事,但先決條件是相關決定不得損害部門的法定權力及責任,也不得超越部門的財政權限或偏離政府現行的員工和資源管理政策。諮詢文件又限定博物館、體育館、文娛中心、中央圖書館、區域及全港性公園等設施之管理,不受區議會的決定所影響。
在公共領域內,完整的管理權應包括三項重要元素,第一是對執行管理的人員有人事調動之權力;第二是有財政自主權以決定如何管理有關的設施和服務;第三是有制訂決策的權力,以訂定新政策或改善現行政策,令管理措施可有效落實。可見,諮詢文件所建議的權力下放極為狹窄。 在回歸前,議員全由選舉產生的兩個市政局,對全港的文娛康樂設施擁有完整的管理權。兩個市政局的財政獨立,每年度可從差餉收入中,獲得數以百億元計的經費,並有權訂立轄下設施的租金水平,簽發各類衞生牌照。負責執行兩個市政局政策的兩個市政總署,轄下員工超越兩萬多人。
職能不及市政局 然而,港府在回歸後藉取消兩個市政局,收回文康設施的管理權。雖然,當年的政制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公開承諾日後會將兩個市政局的部份職能交予區議會。可是,港府取消兩個市政局至今已達六年,才推出預先設限的諮詢文件。在區議會的角色和職能,以至組成方法,皆沒有半點實質改進的內容,實難以看出港府有下放權力的決心。 在鳥籠政策的格局下,區議會的職能有限,區議員只能與政府部門討價還價,既不可有效管理地區設施,回應市民的訴求,也不能培育政治人才。
在過往,市政局議員負責制訂相關政策,若政策出現偏差,難免要承擔政治後果,故既有權,亦有責,磨練出不少具視野的政治人才。 反觀區議會在「擴展職能」後,區議員只能管理搔不到癢處的事情,毫無發揮的機會。這猶如在模擬器內學習駕駛飛機,徒具形式,卻沒實際經驗,難以茁壯成長,飛向藍天。若管理出了亂子,也得與港府共同承擔政治責任,無權有責,影響市民參政的意欲。 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記者會上,指諮詢文件是「摸着石頭過河」。然而,若港府不實實在在的下放權力,恐培育政治人才之河,永遠也是過渡不了。
作者: 范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