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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權區議會 培育政治人才
Thursday, April 06, 2006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剛公布其對香港人權狀況的審議結論,再次重申香港現時的立法會選舉安排是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關注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釋法,影響港人參與選舉及公共事務的權利。其實,除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受到人大釋法的限制外,特區政府過去亦曾自廢武功,取消兩個市政局及恢復區議會委任制,窒礙港人參與選舉及公共事務的意欲和權利。 區議會諮詢角色 勁能有限 政府「殺局」的後果是,地方部門未能彰顯行政效率,中央集權令地方行政區的社區計劃及建設受制於中央的官僚系統及部門開支,地區項目難進入中央議程,地區施政未能更好、更快地回應市民的要求。兩個前市政局通過興建的170項工程項目中,有近一半至今未完成覆檢, 6年過去,連時間表也沒有! 區議會一直擔當諮詢角色,功能有限。

 

以管理社區會堂為例,區議會只能檢討使用情況及準則,卻不能延長開放時間,改善會堂設備,更不用說決定興建小型圖書館、休憩公園及泳池等設施。區議會選區細,很多區議員在資源有限之下,只得將服務範圍集中於自己的選區。區議會權責太小,亦難作培育政治人才的平台。 要改善港人參與選舉及公共事務的制度,除了盡快落實雙普選外,改革地方行政亦是重要的一步。政府必須下放權力,將市政局職責重新分配,涉及全港性的項目交由中央部門決定,涉及地區性的則交由區議會決定,以加強區議會功能。區議會必須獲賦予決策及財政權,就社區建設和活動計劃作決定,就所獲得的撥款和資源進行調配,確立有權有責的制度。區議會亦必須擁有獨立的秘書處,可在不受政治干預及更有效地協助區議會。

 

同時,政府應設立普選區政專員的制度,讓港人可透過選舉選出類似 「小市長」的區政專員,統籌及管理地區規劃及社區建設的實務工作,從而增加公眾對參與地方管理及公共事務的使命感及承擔感。 筆者亦認為,在加強區議會職能的同時,若能擴大選區,區議員便可從更廣闊的視野去考慮整體地區問題、代表更多的市民,對增強區議員參與公共事務的投入感、行政及政治歷練很有幫助,有助提高議員質素。

 

取消委任制 增區會認受性 回歸後港府恢復區議會委任制,由特首親自委任部分區議員,以平衡地方議會民選議員的聲音,令議會變成了政府扭曲民意的平台。政府須立即撥亂反正,取消委任制,增加區議會認受性,才能體現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平等的權利。 《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但若政府仍漠視民意,對普選心存芥蒂,無論政府提出多少個政改方案,要履行《公約》對普選的承擔只是空言。

 

同樣,政府曾承諾不會因「殺局」而削弱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並向立法會議員保證會考慮加強區議會的功能,但只要政府心態不改,無論有多少次檢討,增加公民參與、改善地方行政和培育政治人才,永遠只是一個不能實現的「諾言」。

 

同刊於2006年4月6日經濟日報

作者: 楊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