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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詳細回應梁振英、郭文緯有關廉署言論
Thursday, August 15, 2013
- 林卓廷認為,公開投訴並非廉署案件獨有,多年來,市民無論向警方、廉署、證監會等執法機構舉報,都有自由邀請傳媒採訪,引起公眾關注。高官涉貪並無特權,免受公開舉報。
- 上一任政府高層曾蔭權、湯顯明被舉報後,梁振英沒有批評投訴人,反而「抽水」,強調「本屆」政府如何清廉,以圖與曾蔭權政府劃清界線。今時今日,本屆政府屢涉貪腐,梁振英不知反省,反而「發爛渣」,諉過投訴人,言論可恥。
- 董建華時期,梁錦松涉及「偷步買車」被舉報,最終無起訴,董建華沒有指投訴人利用投訴「作為政治打擊工具」﹔曾蔭權涉貪受查,他只說會配合廉署調查。林卓廷認為梁振英「衰過董建華、曾蔭權」,指出梁振英自己、陳茂波、曾蔭權、湯顯明仍受刑事調查﹔許仕仁正被律政署檢控﹔張震遠仍待進一步資料決定是否立案調查,梁振英無視自己及多名現任前任高官受查,公然抹黑投訴人利用廉署「作為政治打擊工具」,赤裸裸向廉署施壓,干預廉署獨立調查。
- 正如郭文緯在2013年1月29日「梁粉網站」《港人講地》撰文不點名回應「劉夢雄就廉署調查事件致函特首事件」指:「真正令廉署能夠不偏不倚地執法的是保持廉署的獨立性。當時,廉署就算處理一些非常敏感的案件,無論涉及政府高層抑或中資機構,董先生也從沒有干預,亦不加評論,以免有人捕風捉影,以為其施壓力……任何人在接受調查期間,試圖接獨特首或中央政府以求向廉署施加干預和壓力,行為絕對可恥,必須受強烈譴責及嚴懲……此人必會成為市民的公敵,公須受到嚴斥、嚴辦」。梁振英公然向廉署施壓,林卓廷認為郭文緯應以同一標準譴責梁振英。
- 林卓廷指出,防賄條例第三十條只規限涉及防賄條例以及正在調查的案件,其他不涉及防賄條例的案件根本無規定不能公開資料﹔而且在防賄案件立案前,亦無限制投訴人不能邀請傳媒作公開投訴,如果按郭文緯的邏輯,第三十條是保護受調查人的名聲,那麼該條例應該擴闊至只要是涉貪案件,舉報前和後都不能公開事件﹔而且如果要保護涉貪的被投訴人的名聲,涉及其他類型案件的被投訴人亦要保護嗎?但以上做法嚴重妨礙傳媒和公眾對高官操守的監督和知情權,完全不符公眾期望,亦不合理。
- 本人公開所作的投訴,全部都是傳媒已廣為報導的內容,屬於「皇哂」的案件,根本不存在秘密調查的可能,如疑犯要毀滅證物,報章報道當日早已毀滅﹔事實上,我另外舉報過部份個案,正因為考慮到秘密調查的需要,而沒有公開投訴。
- 梁振英作為特首處理有關事件違反三個基本價值和制度:一、公然破壞廉署獨立調查的傳統,對廉署的案件「指手劃腳」,造成嚴重干預和壓力﹔二、為保高官名聲,無視多年行之有效的舉報制度,恫嚇投訴人,做成寒蟬效應﹔三、抹黑傳媒對政府高層「公審」,無視傳媒的監察政府的天職,削弱新聞自由。林卓廷認為,梁振英「必會成為市民的公敵,必須受到嚴斥、嚴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