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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回應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和
Thursday, August 08, 2013
行政長官辦公室公布的《行政長官處理政治委任官員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個案的指引》(指引),民主黨作出下列回應:
政府未有處理行政會議成員利益衝突問題,劉慧卿表示失望。
- 行會成員和政治委任官員上任時應申報資產及債項。
- 指引第二章的2.1條對私人利益的定義:「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注釋2)表達不清,對於主要官員/行會成員若有欠債或以其身分向他人借貸等問題並沒有處理,該定義所述的人情並沒清楚交代借貸是否亦屬一種人情。民主黨要求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的利益申報須包括直系親屬就其所知的資產或欠債。主要官員/行會成員上任後的債項和資產亦應申報。而該注釋對於家人、親屬的定義亦不清晰。
- 指引第二章的2.2條提及出現利益衝突時,主要官員應向行政長官報告,但並無說明是口頭或書面,民主黨建議涉及利益衝突的主要官員/行會成員應盡快以口頭向行政長官報告,及後並以書面作出報告,而該要求應同時適合於副局長和政治助理。有關主要官員/行會成員必須暫停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工作,直至其上司同意,方可恢復職務。
- 對於指引第二章的2.3條,民主黨認為應多加(d)款:「該官員若執行涉及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公眾人士會否質疑有關官員能否維持公正獨立,不偏不倚。」
- 對於指引第二章的2.7條,民主黨認為行政長官處理利益衝突的報告記錄應包括行政長官根據指引的考慮因素,從而作出的決定的所有詳情。
- 對於指引第二章的2.8條(d)款,民主黨認為應把「全權託管」更改為將有關投資或利益交由其他獨立人士或機構全權託管。
- 對於指引第二章的2.9條,民主黨認為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的利益衝突縱無刑事成份,亦應落實〈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報告委員會報告中〉的建議:把主要官員違反〈政治制度委任官員守則〉時的懲罰,與公務員看齊。以及公布退出決策的利益衝突個案,若經調查後屬實,可以進行合適的懲處,包括警告、公開譴責、停職或免職。民主黨並建議所有政治委任官員的利益申報個案須向行政會議備案,以及政府需定期公布涉及利益衝突的個案統計。將有關個案轉交執法機關的指引應與政治委任官員守則一致,即行政長官必須舉報涉嫌違法官員。
- 以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處理新界東北新市鎮發展涉及的利益衝突為例,行政長官應立即按照指引的第二章的2.6條,停止陳茂波在新界東北新市鎮發展的職務;同時須按照第2.7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應澄清他和陳茂波在新界東北新市鎮的利益衝突事件作出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