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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查湯 律政司加強監察 不礙立會傳召
Wednesday, May 15, 2013
廉政公署決定調查湯顯明涉嫌違反防賄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雖非最理想方法,但勉強可接受;律政司須加強監察,確保調查公正。廉署調查不會妨礙湯顯明出席立法會帳目委員會會議回答問題。
涂謹申解譯說,他早前建議由警方調查湯顯明,是考慮到湯顯明為前廉政專員,警方亦有調查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經驗,較能公正調查,但現時的調查範圍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因為這類罪行必須由廉署調查,故為免分開由廉署和警方調查,律政司建議由廉署調查,他亦免強可以接受。
由廉署調查湯顯明,很易惹來「自己人查自己人」有欠公允的指責,律政司必須加強法律上的監察,確保廉署的調查公正無私;現任廉政專員白韞六應澄清他過去有否與湯顯明一起,出席與內地官員或中聯辦的酬酢活動;負責調查的人員較理想是與湯顯明從未有轇輵,例如五年前已退休的資深廉署調查人員,未做過湯顯明的下屬。他補充說,若由廉署內的L組調查湯顯明,他們曾為湯的下屬,觀感上總有些不理想。
立法會帳目委員會將傳召湯顯明出席會議,涂謹申認為廉署調查湯顯明不會妨礙他出席會議和回答議員的提問,因為帳目委員會據傳召權力,湯顯明必須出席,傳召權亦同時賦予湯顯明保障權利,保障他在會議上的作供內容,不能成為呈堂證供,用以作為對他不利的證據。過往立法會引用特權法調查雷曼迷債事件,專責委員會亦不會接受被傳召者以其他法定調查為理由拒絕出席會議或回答問題。而剛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因不具傳召權力,不能提供相應的保障,湯顯明拒絕出席會議的機會則較大。
立法會議員 涂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