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仁議員決定參選立法會主席一職,並認為范徐麗泰在任立法會主席期間,作出的部分決定並不合理,事例及理據如下:
一) 否決於人大常委釋法前召開緊急立法會會議 财 2004年4月2日人大常委釋法,民主派議員於3月29日去信范太要求立法會於四月二日或之前召開緊急會議討論釋法一事。但范太以議員不能出席為理由否決要求。民主黨認為,范太有權決定召開立法會,以人大釋法事態之嚴重,主席不應以「議員沒有時間出席立法會」為由拒絕。
二) 李柱銘修訂馮檢基議員動議及何俊仁於2004年5月19日提出辯論「遺憾全國人大常委否決07/08普選」事件 财 馮檢基議員在2004年5月5日提出動議,不接受行政長官提交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報告。李柱銘修訂馮檢基動議,指常委會否決零七及零八年雙普選是違法,促請立法會強烈譴責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财 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認為立法會討論涉及對人大常委會指控的動議,有可能貶低其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裁定李的修訂不符規程。李柱銘反駁指人大常委會與立法會既是兩個不同的議會,兩者不存在一個高一級、一個低一級的關係。若范太同意立法會不應批評人大或其常委會,便十分危險,因為他日立法會可能也無權批評中央政府、港澳辦、中聯辦,甚至特區政府。何俊仁認為范太的決定大大削弱立法會的權力及立法會的討論自由,作為主席認容許立法會有更大的議事自由度。 财 何俊仁於2004年5月19日提出「遺憾全國人大常委否決2007及2008雙普選」,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合「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裁決,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是《基本法》的一部份,她認為何俊仁的動議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符合這兩個原則,即指人大常委會違反《基本法》。她認為人大常委會合法地作出決定,因此何俊仁的動議是十分嚴重的指控。范太認為必須刪除「不符合一國兩制」等具指控性的字眼字句才能討論。民主黨當時批評范太的裁決,扼殺了立法會議員的言論自由,擔心民主黨若接納裁決,就會創下先河,令立法會不能再公開批評中央,若刪改議案字眼,就變相收窄了立法會的言論空間,影響會延續至以後的立法會。 最後,為了可以提出辯論,何俊仁修改字眼,刪除「不符合『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
三) 鄭家富提交的《1999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财 鄭家富於1999及2001年修訂《僱傭條例》,規定僱主若向僱員進行減薪,需要給予僱員14天減薪通知期及,如果在減薪後的兩年內裁減有關僱員,員工可以減薪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基礎,以保障僱員的合理權益。但是,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認為草案對「現行法例中反映的政策帶來實質影響」,於1999及2001年先後裁定私人修例涉及《基本法》第74條的「政府政策」,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才可提交立法會審議。這個裁決是混淆了「政府政策」的定義,以其裁決理據,大部份修訂現行法例的議員草案都將被指為涉及「政府政策」而不能順利提出,自行收窄了議員提出草案的空間。
候任立法會議員:何俊仁
日期 :20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