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1.1 母乳比奶粉營養價值高,但根據2012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評核,香港在推行「母乳餵哺」方面得分遠低於鄰近國家,如中國、菲律賓、泰國、韓國等,而在『政策、計劃及統籌』一項評分中得分更為零,代表香港的母乳哺育政策仍欠缺長遠的規劃,對母乳餵哺的支援並不充足。
1.2 近年來,特區政府在推動母乳餵哺方面顯得較為積極,例如:公立醫院自2010年4月起停止向產婦提供免費奶粉,並指調查所得近8成母親曾餵哺母乳。早前又發出《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諮詢文件,建議為了推廣母乳餵哺,禁止供0-36個月嬰兒飲用的奶粉進行刊登廣告等推廣活動。
2. 「如何推廣母乳餵哺」意見調查
民主黨婦女事務委員會於本年二月下旬至三月上旬在街頭及網上進行一項「如何推廣母乳餵哺」問卷調查,成功訪問了290位18歲至50歲的女性,查詢他們對於現時如推行母乳餵哺的意見。現將調查結果簡報如下:
2.1 調查受訪者中,有199位曾生育子女,當中62%曾以母乳進行餵哺。於持續餵哺母乳時期方面,有17%餵哺1個月以下、33%餵哺1至3個月、24%餵哺3至6個月、有26%餵哺6個月以上。
2.2 在問卷提出的八項推廣母乳餵哺的措施中,調查結果發現評分最高為:建設方便餵哺母乳的環境,包括修訂建築物條例,要求各類公眾場所如公園及商場須設置餵哺室。
次項高評分為:增加有薪產假,由現時的10個星期增加至14個星期。
第三頂評分高的建議是:增加醫管局及母嬰健康院資源,增設育嬰指導護士;持續向所有嬰兒的父母灌輸餵哺母乳的好處,及指導餵哺之法。
2.3 至於其餘5項的建議,按其得分高低列次如下:
第4位:廣泛推行公眾教育及推廣母乳餵哺的資訊,建設支持餵哺母乳的社會環境。
第5位:修訂建築物條例,要求於辦公室大樓之類的工作場所設泵奶房,方便母親。
第6位:規定所有母乳代用品奶粉) 須於包裝上印有鼓勵餵哺母乳的字句(例如:母乳是嬰兒的最理想食品)。
第7位:建設有利於母乳餵哺的產房環境,包括:規定醫院除醫療需要外,不得向嬰兒提供任何飲料;實施母嬰24小時同室等。
第8位:禁止母乳代用品 (奶粉) 賣廣告,避免令人誤以為奶粉比母乳好。
八項措施均有助推廣母乳,但禁止奶粉廣告一項則評分偏低。令人感到政府雖然有意強化推行母乳餵哺的「政策、計劃及統籌」,但卻未有充份考慮女性的角度,而可能只是選擇一些無須涉及資源的項目來推行。
3. 評論
3.1 從數據所見,曾生育的母親中只有62%有餵哺母乳,餵哺超過三個月的更只有24%;而餵哺期不足一個月的也有17%。由此可見,母親們以母乳餵哺的比率縱有增加,但未至普及,而且當中有很多只是「淺嚐輒止」。顯示要餵哺母乳──尤其是持續餵哺,對母親來說仍存在很大的困難。
3.2 調查中得分最高的是「建設方便餵哺母乳的環境,包括修訂建築物條例,要求各類公眾場所如公園及商場須設置餵哺室。」參考外國推動母乳的措施,加拿大多倫多於2007年宣佈市政府的公共設施內均「支持母乳餵養」,母親們可隨時隨地給孩子餵奶,而不用再像以前那樣躲到衛生間去。到了2009年,母乳餵養的活動區域擴大到所有零售店和商場等公共場所。台灣方面,根據台灣“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然而,本港就此方面卻完全沒有立法,可見特區政府實在未有充份掌握推廣餵哺母乳的措施優次。
3.3 調查中得分次高的是「增加有薪產假,由現時的10個星期增加至14個星期」。事實上,國際勞工公約要求立例規定的有薪分娩假為14個星期,亦即稍為超過三個月;此舉相信有助於鼓勵母親進行較長期的母乳餵哺;並經較長期的適應下,能於上班後仍持續餵哺母乳,達致世衞建議的六個月母乳餵哺期。
3.4 就「增加醫管局及母嬰健康院資源,增設育嬰指導護士」來說,早在1991年,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已發起全球性的「愛嬰醫院運動」。運動旨在去除各醫療保健設施如醫院、診所及母嬰中心內阻礙母乳哺育的各種因素。他們鼓勵醫療保健設施,特別是有婦產部門的醫院,實踐「成功母乳育嬰十項指引」中每一步驟。如醫療保健設施能實踐「成功母乳育嬰十項指引」中每一個步驟,經認可機構或委員會評估後便可成為「愛嬰醫院」,以確保該設施為懷孕婦女、母乳哺育的媽媽及嬰兒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但直至2012年,本港未有一間醫院成為「愛嬰醫院」!
4. 建議
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出版《嬰幼兒餵養全球戰略》,除再次確認母乳對嬰幼兒的重要性外,也對各國政府和社會提出最低要求,以建立母乳餵哺環境,當中包括:帶薪產假、彈性工作安排、現場托兒所、擠取和儲存母乳設施、以及母乳餵養間歇時間,以幫助職業婦女繼續以母乳餵養。
根據調查所得,並參考外國措施,民主黨婦女事務委員建議:
- (1)立法規定公眾場所包括政府辦公大樓、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康樂體育設施、公共交通交匯處、食物環境衛生署(2)轄下的公眾街市、港鐵站及商場必須設置哺乳間;
- (3)立法增設丈夫侍產假至14天;及延長有薪產假至14周;
- (4)制訂日程表,推動公私營醫院認證成為「愛嬰醫院」;
- (5)建設餵哺母乳的友善措施;
- (6)加強宣傳餵哺母乳的好處;
- (7)《香港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須以立法形式執行,當中包括禁止在香港以任何廣告形式推廣0-12個月嬰兒奶粉。
婦女事務委員會主席 陳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