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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美容及美容業營商手法個案記者會
Monday, November 26, 2012

民主黨一直關注消費者權益,對於最近的DR醫學美容事件,民主黨亦密切跟進。黃碧雲議員在本年10月31日在立法會動議辯論,倡議政府監管高風險美容業。雖然議案未能通過,大多數議員及政府當局均認為現時條例存有漏洞,需加強監管。在動議後數天,民主黨接獲數名市民求助,投訴美容中心不良銷售的行為。

 

其中一位事主的經歷(見附件1) 突顯出,現時的條例並不足以保障光顧美容中心的消費者。藉該事主的經歷,民主黨希望政府再研究如何規管高風險的入侵性美容療程,在執行《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條例》時,要全力保障美容消費者的健康和權益,同時,亦應馬上修訂上述條例,引入「冷靜期」安排。 求助事主的經歷反映出注射入身體的物料及美容中心使用的醫療儀器現時缺乏監管,並沒有註冊安排。

 

民主黨曾致電與求助個案有關的「日本人胎盤素」生產商,詢問有關人胎盤素的資料,得到的信息是使用該人胎盤素前,必須先徵詢醫生的意見。但於是次個案中,美容中心在事主身上注射胎盤素時,並沒告知事主有關信息,也沒有專業醫護人員在場向事主確認療程是否適合事主或有否副作用。民主黨亦曾致電衛生署,查詢該「人胎盤素」的資料,是否必須由醫生使用等。而衛生署職員稱需要有人胎盤素的成分才能告知。

 

由此可見,消費者難以得知打進身體內的物質是否需先查詢醫生意見,甚至必須由醫生操作,即使求助衛生署,也不得要領。 民主黨認為政府有必要盡快設立法例,監管美容院所有注入人體的物料,確定注入物是否安全、效果是否有科學證明及根據、並釐清什麼療程必須由專業醫護人員操作,及設立風險披露的守則,讓消費者了解美容療程可能引起的風險。 個案中,美容中心推銷療程及產品時並沒有詳細解釋療程及合約內容,和披露相関重要信息,甚至誤導顧客。

 

《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條例》將於2013年實施,民主黨要求當局嚴厲執法,不要向業界利益傾斜。同時,當局亦應立即加強抽查各種於私營醫療機構及美容中心,注入市民體內的物料是否安全,並公佈相関資訊;如發現有問題物料時,應馬上向公眾發報,加強公眾教育,保障市民健康。

 

在協助求助事主的過程中,民主黨感受到事主飽受肉體與的精神折磨,亦損失金錢、健康和追討的時間。而事主往往被逼在短時間內,不停被遊說推銷的情況下,簽下以數萬元計的長期合約。民主黨促請政府馬上引入「冷靜期」的安排,讓消費者有充足時間及合適的環境,理性考慮療程是否適合自己,加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 【附件1】   事主甲經歷 事主甲於2010年9月在「纖之美美容中心」使用美容服務時,美容中心職員向事主稱有「GHC- LAENNEC」人胎盤素推銷員進行推廣,供應商可於當天送一種打進身體的「GHC- LAENNEC」人胎盤素。「纖之美」職員稱該人胎盤素對肝及眼睛有好處,稱不需用針筒注入, 只需用氣壓槍拍入身體便可,職員並指該人胎盤素是在日本生產及獲「厚生省」認可。

 

職員曾告訴事主療程後可能會有輕微敏感及紅腫,並要求事主簽下免責聲明,但並沒有給予事主免責聲明的副本。其後另一美容中心職員在事主肚臍週邊拍入胎盤素。完成後,職員便請胎盤素供應商的推銷員詳細介紹胎盤素的功效。事主隨後與「纖之美」簽下約$50,000的人胎盤素療程合約。

 

事主翌日面部及頸部出現紅腫,並到「纖之美美容中心」求助及追究。職員替事主以蘆薈面膜及玻璃酸試圖補救,但無效用。事主其後向胎盤素供應商詢問補救辦法是否恰宜,事主於詢問過程中發現胎盤素供應商其實並無向「纖之美」贈送胎盤針,而「纖之美」亦沒有就事主的胎盤療程向當日對事主推銷人胎盤素供應商訂購任何產品。事主最震驚的是胎盤素供應商負責人稱,因該胎盤針必須由醫生買入及使用,故沒有贈送的可能。

 

事主稱「纖之美」職員並無提及該胎盤針需由醫生施用及代為購買。事主擔心胎盤素針的來源及其成份,曾報警求助,警方卻稱打針事宜應向衛生署報案及建議事主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纖之美」的銷售手法。事主曾分別向衛生署求助,但亦未能成功協助事主,事主至今仍未能確認纖之美從何入貨及打進身體內的是甚麼物質。

 

事主甲曾使用「英格蜜兒」的美容服務,於2012年9月,事主要求以一套已付款的療程換購另一套療程。「英格蜜兒」職員稱舊療程餘下6次,每次$400.00,共$2400.00,換購時只能以正價換其它療程。事主選擇換購每次$650.00的療程,但若換購3次(即$1,950.00),$450.00的差額便會被沒。事主稱原意補 $200.00換購4次($2,600.00)的療程,職員卻稱因公司制度而拒絕。事主多番追查及與「英格蜜兒」多次交涉後,發現舊療程其實餘下21次,每次$290.00,總額是$6090.00。最後英格蜜兒願退回$6090.00。

 

另外,事主甲曾被邀請到「英格蜜兒」的瘦身產品發佈會,被推銷購買價值超過五萬元的產品及療程。事主稱展銷會當天,只展示幻燈片及產品,無試做的安排,亦無纖體儀器現場示範,便被要求簽下$50,000.00的纖體療程合約。事主稱因沒有試做的安排及經歷過上述轉換療程不快經歷,故沒有購買新療程。 事主甲又曾在2011年11月「現代美容」購買約$60,000的「808醫學美容療程」,在購買時,職員向事主表示有關的激光儀器是意大利醫學機,價值不菲,是老板娘親自飛住意大利購買。職員稱該儀器的功能可去斑、美白、收緊皮膚,脫毛,每次療程需相隔三至四星期才可進行。在一次預約激光療程中,「現代美容」職員不小心向事主透露激光機的主要部件需在韓國訂購。

 

事主馬上質疑有關激光儀器的來源地。事主向「現代美容」投訴,要求他們提供該激光儀器的意大利廠方証明,經過近兩個月的投訴過程後,事主收到「現代美容」高層職員致電說不會提供任何證明,而理由是商業秘密。事主從不同途徑偵查,最近發現一部外貌與上述激光機一樣的儀器於內地製造,事主曾向內地有關生產商查詢,發現生產商有向「現代美容」提供該「808醫學美容療程」激光機,售價只是萬多元美金一部。該生產商還稱該「808醫學美容療程」激光機只可作脫毛用途。事主亦發現生產商有向現代美容提供另外兩款CO2和ERASER CELL激光美容療程儀器。事主稱信以為「808醫學美容療程」激光機是從意大利入口,才購買有關療程,現在因不能肯定儀器的來源地,故不敢再到「現代美容」進行激光療程。自今年1月7日,事主已停止在現代美容進行任何激光療程。

 

事主甲稱簽署以上的$60,000合約時,職員告知是購買92次激光療程。回家後細看收據,發現92次中有一半(46次)是免費的,而收據中有英文語句表示免費的療程只有一年有效期。事主稱簽名是在電腦屏幕上進行,而職員沒有在屏幕上顯示上述句子給事主看。事主稱若在簽署時留意到該語句,便不會同意簽署,因有關療程最快三至四星期才能做一次,即一年最多只可以做十多次。   事主經歷 另外一位求助者的個案亦涉及胎盤素療程,銷售過程中,美容中心職員以誤導手法,令事主簽下合約,在換購合約時亦有扣減原合約的價值。事件正由警方調查。

 

 

醫療衛生政策 何俊仁 黃碧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