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會成員林奮強涉嫌加稅前賣樓利益衝突事件,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要求廉署徹查事件,要點如下: 1.林奮強否認曾在任何場合參與討論增加印花稅事宜,他亦因離港而沒有參與決定增加印花稅的會議。然而,林奮強作為本港著名的地產分析員,社會一般理解他在行政會議,會專注土地房屋政策,樓市多個月來不斷上升,梁振英從未就加稅建議諮詢林奮強的說法,似乎不太合理。
另外有報導指,政府自八月底以來,曾就樓市舉行一連串集思會,當中曾討論增加印花稅事宜,林奮強是否從未出席呢? 2.行會成員李慧琼承認,行會曾討論樓市走勢,當時林奮強有否出席?林奮強會否因為參與會議而得知政府對樓市最新取態,導致林可能比公眾更準確預測政府即將推出打壓樓市的新政策,從而加快賣樓獲利呢? 3. 如果林奮強因為行會成員的身份,獲得機密資料而賺取私利,不單止是嚴重利益衝突,更可能違反《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4.林奮強指,他早在加入行會前已定出低於市價3-4%的底價出售物業,如代理能以高於底價出售,差價會全歸代理。由今年6月至9月,樓市已有約3%升幅,即林先生的物業折讓達6%。以900萬元物業計算,差額超過50萬。 5.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不得未經主事人同意提供利益,作為影響代理人的工作的報酬。地產代理在法律上具有「雙重代理人」(double agent)角色,地產代理既是地產代理公司的代理人,亦是買方和賣方各自或共同的代理人。林奮強向代理提出潛在巨額佣金以促成交易,如有關佣金沒有經地產代理公司及買方兩方面的同意,賣方林奮強和地產代理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6.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6條:地產代理需向客戶披露該代理對有關物業所獲得的利益,包括任何佣金或任何類的權益。但按常理推斷,如果地產代理向買方表示,業主會將底價與最終賣價的差額,全歸代理所有,買家根本不會同意,並要求賣方直接以底價成交。因此,如林奮強所說的事實,他提供的佣金根本不可能獲買家同意,因而林奮強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7.林卓廷認為,林奮強身為行會成員,掌握政府機密資訊,沒有做好避嫌,導致瓜田李下,令人質疑操守,廉署有責任盡快調查。林奮強亦需要盡快交代事件,並公開與各地產代理簽訂的委託協議、臨時買賣合約、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並公佈曾否修訂底價,收到出價的數目和金額等資料,以釋除公眾疑慮。
總幹事 林卓廷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