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今日陪同兩位地產霸權底下的受害者,向傳媒申訴購買樓花時遭地產代理涉嫌以詐騙、誤導及失實陳述的不良銷售手法,誤導他們簽下臨時賣買合約,卻因根本無法進行銀行按揭而要損失訂金及受盡精神折磨,受害人及民主黨呼籲政府盡快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之餘,亦希望地產商及地產代理公司本着良心銷售物業,不要誤導準買家,就誤導之下簽訂的交易,予以無條件取消。
個案一:陳小姐於2011年12月26日到紅磡參觀長實大圍盛世新樓盤的展銷場,先參觀示範單位,再欲參觀「清水房」,卻被香港置業高級區域經理帶往密室游說購買過千萬元一千多呎單位。期間,經理堅稱只有香港置業才可獨家提供九五折優惠,當天是優惠最後一日,即日落訂,勿失良機,並誤導陳小姐相關的按揭安排,訛稱先支付一成訂金,90日後再支付另一成訂金,其餘八成全數可向銀行按揭,堅稱最保守的按揭率只為2.5%,並分別以30年及35年為按揭期,計算出月供31,000多元及29,000多元,吸引陳小姐落訂。經理先以信用咭過數20多萬元,再派人陪同陳小姐返家取支票,以取得100多萬元的一成訂金。陳小姐於同年12月28日到律師樓辦理正式合約時,才獲律師告知支付一成訂金後,須於90日內支付所有餘數,所謂的銀行按揭其實是只可向銀行按四成,其餘四成需向地產商的附屬財務公司做二按,利息較一般銀行高。陳小姐在律師提醒下,已要求終止賣買及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並將要求地產發展商及地產代理退回以信用咭支付的20多萬元訂金及取消誤導及失實陳述下簽署的臨約。
個案二:林女士於2004年6月到珀麗灣新樓盤展銷場參觀,遭美聨物業地產代理游說購買500多呎單位,時值約300萬元。林女士多次表示自己做生意,收入不穩定,無法提供入息證明,擔心無法申請按揭。但代理訛稱當時經濟環境不理想,地產商與銀行有特別安排,一定可以替她安排得到銀行按揭,不用入息證明及擔保也可以。林女士支付十多萬元訂金後,卻未能找到銀行做按揭,美聯物業代理亦無法為她找到銀行可做按揭。林女士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地監局證實地產代理保證按揭一實屬實,個案成立,卻只醒地產代理應遵照指引行事。林女士於2010年6月入稟法院向美聯集團追討賠償,但遭暫委法官指受害人是與美聯集團子公司美聯物業簽訂臨約,母公司美聯集團不用承擔責任,剔除受害人的申索。林女士將繼續爭取地產發展商及地產代理,退回遭誤導所支付的訂金。
何俊仁指出兩個個案的共通點都是地產代理故意凝造氣氛,或是表示很快會加價或優惠今天到期,來催使準買家即時要作決定,以及承諾可以安排獲得銀行按揭,就算明知準買家條件不符,又或隱瞞二按及利息安排,以求準買家先支付訂金,若真的未能獲得銀行按揭,就「殺訂」。這不良銷售手法充斥着詐騙、誤導及失實陳述的行為,但現行法例,以至地產代理監管局都無法替受害人取回公道和損失。他更質疑,物業賣買過程中,很多時發展商都成立子公司處理個別樓盤,物業代理在傳銷時亦會以公司集團的品牌作號召及宣傳,公司集團是否就不用為子公司的不良銷售手法負責?
他建議:
- 一手樓銷售應設冷靜期,1-2周,讓準買家有時間考慮清楚。
- 參考加拿大的做法,在臨約中訂明標準條款,如買家是需要得到銀行按揭才可履行合約,合約是否有效,須基於買家在盡力合作之下能否取得銀行按揭,否則合約無效。
- 地產代理監管局應積極作出巡查及嚴懲提供誤導資料、失實陳述及有詐騙成份的資料,予以停牌及罰款,而不是只作警告了事,母公司亦需負責。
- 在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方面,應加強懲處不良銷售手法,保障買家權益
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