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於今天 (11月30日) 的全體會議上對由律政司提案的《調解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後成立法案委員會對上述條例草案的細節進行立法草擬工作。 民主黨社區調解專責小組 與 香港認可調解員學會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redited Mediators --- HKSAM) 就《調解條例草案》及 調解服務提供者的專業標準、運作及規管等事宜分別各自諮詢會員及收集業界意見。 經我們諮詢的調解業界人士普遍認同在欠缺劃一的調解員註冊及監管制度下,要求一般市民 (用家) 去尋找甚麼是「合適的調解員」的模式並不可取。
當調解服務需求越大,但又欠缺劃一的調解員註冊及監管制度,無可避免將出現大量良莠不齊的加入者 (現時市場上有多間私人商業機構聲稱可發出認可資格),這不單損害調解服務的認受性,更重要的是嚴重損害市民大眾的利益。
(一) 學會提倡成立「調解員註冊管理局」,《草案》未有提及 學會建議,由創立「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JMHO)」的八大機構代表為主,成立一個統一的法定註冊及監管機構 (建議名為「調解員註冊管理局」),並提供一些基本調解課程的規範,再由各提供認可課程的機構按需要補充,此舉可確保專業調解員的質素,有助調解員恪守調解員的中立及公正原則、推廣調解服務,提升調解服務認受性,同時照顧各機構所培訓的調解員獲公平對待。經我們諮詢的調解業界人士普遍認為香港的調解員應在法定劃一的調解員註冊及監管機構「調解員註冊管理局」內註冊以確保調解員的質素,並在「調解條例」內清楚列明其組成、組織架構等。有關模式可參考現行的工程師、規劃師、社工等專業界別的運作。但可惜,現時條例草案中沒有提到註冊管理局的設立,但即使在現階段尚未定案,註冊管理局的設立仍應列入日後的立法議程內。
(二) 強烈關注《草案》中調解通訊內容的保密性問題 《調解條例草案》第 8 條 (2) (c) 說明「調解通訊 (Mediation Communication)」內容的披露會受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文件透露規定 (Discovery in Civil Proceedings)」所規限。根據上述「規定」的指導原則,如與日後的法律訴訟有相關性,有關的調解通訊內容可被披露。 《草案》第 8 條 (3) (b) 指出,若調解員被投訴或被指稱違反專業操守,經法院許可下,其所主持的調解當中的通訊內容將被強制性地披露。由於現時並沒有清晰說明有關指控或申訴必須成立,顯然有關披露調解通訊內容的準則相對較兒戲。 我們認為在此條例草案下,調解員的專業及調解各方的保密權益將嚴重受損。在鄰近的普通法司法地區,例如澳洲,調解通訊在成文法下亦享有保密特權。香港如能參考澳洲當局訂立法定劃一機制保持調解員的良好質素,我們相信,除涉及公眾利益、人身傷害、 保護未成年人士等外,調解通訊絕對可以享有保密特權。
(三) 《草案》諮詢受限制,違反香港社會的公眾利益 律政司的調解專責小組於 2011 年 6 月中向調解持份者發出「調解條例草稿」電郵起的諮詢期限制僅為 15 天,這遠遠超乎立法諮詢的合理性和正當性。當局同時把「持份者」的含義自行作出限制,部份熱心的調解業界人士認為是閉門造車。當局應邀請更多市民給予不同意見。此舉動更有助於促進和教育公眾對有關專業調解的認知。 香港認可調解員學會發言人陳樹清大律師認同律政司就專業調解設立法定基礎,為調解服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但《草案》中有關披露調解通訊內容準則的門檻太低,嚴重損害調解各方的保密權益,而「保密權益」正正是調解的重要優點,《草案》是否本末倒置? 民主黨社區調解專責小組召集人趙家賢議員表示,將繼續與調解業界、學術界及公眾人士交流,收集意見,並會組織業界人士與將成立的「立法會《調解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成員會面,給予立法會議員直接面對面與業界人士交流及了解的機會,協助完善《調解條例草案》,為專業調解服務在本港的發展確立重要的基礎。
發言人:
太古城區議員趙家賢 認可調解員
秘書長張賢登 認可調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