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局於7月發表的《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民主黨有如下意見: 諮詢文件在討論2010年5月因為五名立法會議員辭職引發的補選時,當局不停用負面字眼形容該次選舉。 例子一:「大量損耗公共資源」,「投票率只得到17.19%,創下最低紀錄」(第1.01段) 例子二:「濫用程序」(第1.02段) 例子三:「議會的完整性會有減損,而對選舉程序的尊重亦會降低」(第1.05段)。 例子四:「議員可繼續隨意辭職…」
(第4.05段) 由於政府立論偏頗,令各個方案都以取消補選機制為前提。政府指出建議的方案是要堵塞議員隨意辭職引發補選的法律漏洞。民主黨認為,立法會議員辭職再參加補選,公眾是否認同這種做法,應由選民在補選中投票決定,這是最公平和公正的做法,既可保障選民的參選和投票權利,選民亦可透過選票,表達其政見,並非政府所指的法律漏洞。因此,我們認為,諮詢文件應列出維持現狀為一個可選擇的方案。
事實上,現行安排運作良好,而第4.04段亦說明有關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的爭議不會出現。歷次補選皆証明,市民明白每次補選的意義,因此,2000年和2007年的補選都有高投票率,以補選來令選民有完整的參選和選舉權,在並非全面普選的立法會,實在是非常重要。 任何選舉都會引致公帑支出,如以投票率低就斷定是損耗公共資源,更以此為理由,否定將來再有補選,是不可以接受。回歸之後,除2010年,2000年和2007年均曾舉行補選,亦帶來公帑支出,但是,透過補選,市民投票選出其代表,這是市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因此,耗用公帑絕對不能成為取消補選的原因。
對諮詢文件意見 諮詢文件第四章列出各個方案,除了不將維持現狀列為一個方案外,當局也引導公眾選擇方案二。 方案一建議限制議員辭職後被提名參加同屆立法會餘下任期內的補選,當局隨即表示這會出現司法挑戰 (第4.08 (c) 段)。方案三建議替補機制不適用於因去世、重病或其他非自願情況出現的空缺,當局又指這方案有內裡潛在不一致之處(第4.17 (b) 段)。方案四則是利用同一候選人名單的替補機制,並在名單用盡後讓議席懸空,當局指需要進一步研究懸空的法律問題(第4.20(d)段)。
當局顯然沒有詳細研究以上三個方案是否合乎憲法,既然政府沒有認真看待這些方案,公眾更無須討論這些方案的可行性。當局用這方法諮詢公眾是混賬和不能接受。 方案二是是當局屬意的方案,但是這方案的弊端不比其他方案少,民主黨是反對這方案。 方案二建議先用同一候選人名單替補,當同一名單再無人合資格及願意替補,則由遞補順位名單作替補,如仍未能填補空缺,才會舉行補選。按這建議,是會在當所有名單用盡,才會舉行補選。
換言之,出現補選的機會是非常小,這會剝奪選民的參選權和投票權。這方案亦會出現由其他名單遞補的機會,這亦是政府最初的建議,令到選民原授權的名單的候選人,有機會由其他名單的人遞補,選民的授權被扭曲。 即使以同名單遞補,亦會出現問題,立法會換屆選舉和補選的時間,當中會有時間差距,社會政治形勢經常改變,選民的政見可能會隨時間改變,對各政治力量的支持也出現變化,若以方案二的方式來決定空缺由誰補上,選民將無法按照其最新的意願選出代表。另外,補上人士的政治觀點可能已改變,或已經加入其他黨派,順位補上的方法,會違反投票給該名單選民的意願。 方案二亦可能會造成無候選人再以獨立名單參選,抵觸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屬的選民的權利和機會不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的條文。
《基本法》第68條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載明:「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民主黨認為,諮詢文件建議的方案,沒有一個是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亦不能保證選民可以因而體現其自由意志。 總結 民主黨認為,補選是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受到《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以往的補選皆証明選民能夠透過自由意志,重新選出代表進入議會。因此,我們反對諮詢文件的建議,我們認為維持現狀,才可以充份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和投票權。
副主席兼立法會議員 劉慧卿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