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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修訂強制驗樓/驗窗草案 加強保障小業主
Tuesday, June 28, 2011

《2010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即落實強制驗樓/驗窗計劃的草案

 

將於6月29日恢復二、三讀,民主黨擬修訂草案,把其中一份作業備考,在強制驗樓/驗窗計劃下,為委聘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進行招標程序的最佳做法,賦予法定效力,使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必須遵守,違者最高可處以5萬元或2.5萬元罰款,前者涉非小型工程、後者涉小型工程,以能更有效地保障業主可委聘有誠信的專業人士提供驗樓/驗窗服務。

 

註冊檢驗人員,將包括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建築師、相關界別的註冊專業工程師和註冊專業測量師,政府預計註冊檢驗人員數目可達約6,500人。合資格人士包括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檢驗人員、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和已就與窗戶相關的小型工程項目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目前這範圍內約有10,000名從業員。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甘乃威指出,草案主要是落實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計劃,立法後,業主須依法進行檢驗及/或修葺,違者犯法,會處以罰款及監禁刑罰。

 

但一般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對樓宇維修保養的工程知識很有限,要做甚麼工程才符合法例規定,所做工程能否使樓宇安全,以至顧問及工程承建的費用多少,基本上是全部依賴顧問及承建商的意見。對業主來說,委聘有誠信及可信賴的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十分重要。 他強調,過去時有聽聞「維修老鼠」的問題,例如有顧問建議進行各種各類不必要的維修工程,以增加工程及顧問費用,或以圍標方式「抬高」工程費用。有些不良顧問更會與承建商「合作」,以低價入標先取得顧問合約,再透過顧問建議揀選他早已預訂的承建商,而顧問從中分取部分工程費用,業主最終須支付更高的工程費用。

 

由於顧問與承建商是「合作夥伴」,工程監督質素亦有疑問。 在「樓宇更新大行動」計劃下,截至2011年3月4日,計劃共協助2,020幢目標樓宇,期間房協及市建局合共對48宗涉嫌違反更新行動要求的個案發出警告或提醒信,23宗個案須轉介予廉政公署跟進,另有20個法團決定與違規的顧問終止服務合約。從「更新行動」的顧問及承建商分佈,我們見到在985個工程項目中,有一間顧問公司承接了134個項目,佔13.6%,另一間承接了9.6%。為何個別顧問公司會承接了這麼多工程,是否同一或兩間承建商成功投得該顧問的工程項目呢?有否涉及不合理工程估價及回標價呢?

 

吸收「更新行動」經驗後,房協及市建局發出《維修工程指引》,規定參與「更新行動」的專業人士必須遵行。屋宇署亦參考這指引,制訂一份關於投標程序的「最佳做法」指引,要求任何有意投標的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須參考這「最佳做法」,包括須確保招標程序均以公開招標形式進行,在遞交標書時,須提交一份由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及他所屬公司共同簽署的聲明,就關乎招標程序及價格的誠信及反圍標事宜作出承諾,並須遞交「道德承擔條款」聲明及確認信,聲明過去曾否因涉及與任何工程有關的貪污或詐騙等罪行而被定罪,以及須披露任何衝突或潛在衝突等等。見附件一。

 

作業備考只是指引而非要求強制遵從,屋宇署更向立法會表示:「屋宇署並沒有具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編制,以承擔涉及樓宇管理、道德及私人合約事宜的新工作範疇。為此(若要立法),屋宇署將需要成立一支具有適當專業技能及訓練的特別隊伍,監察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遵行該作業備考的情況。」(見立法會主席裁決的第7段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re_rul/pre0627-ref-c.pdf) 為落實「強制驗樓/驗窗」計劃,當局向立法會爭取撥款重組屋宇署,要求成立一個專責的強制驗樓部,一方面提升有足夠的首長級人員,提供專責支援,以監督及管理這項計劃,另一方面,會透過「屋宇統籌主任」模式,由同一支隊伍收集所有資料,以能更全面地掌握所負責樓宇的整體情況。 很難相信屋宇署在增撥資源、增設專責的強制驗樓部後,還說沒知識和資源進行監察其中一項由屋宇署自己制訂的相關作業備考?

 

這更令人非常擔心,任由這作業備考只屬建議性質而不具法定效力的話,屋宇署會否諸多推諉而不會監察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有否遵行這作業備考? 事實上,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業主立案法團在採購物品及服務時,也須依法遵守有關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準則。(《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條第(1)款訂明:法團在根據公契(如有的話)或本條例行使權力或執行職務上所需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其取得須符合與上述取得有關的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準則。) 難道註冊檢驗人員或合資格人士就可享有特權,不用遵守反圍標、反貪污的「最佳做法」嗎? 為有效落實「強制驗樓/驗窗」計劃,招標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公開很重要,民主黨認為立法會有充份理由必須把這作業備考賦以法定權力,以規定相關的從業員必須遵守投標程序的最佳做法,保障小業主! 本人將提出修訂,修訂草案擬議的第30D及30E條,加入相關的第(2A)及(1B)款,使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須依法遵守政府為他們提供有關委聘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進行投標程序的最佳做法的《作業備考》。

 

任何註冊檢驗人員或合資格人士如違反上述條款,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第5級(5萬元)及第4級(2萬5,000元)罰款,前者涉及非小型工程,後者涉及小型工程。有關的修正案字眼,詳見附件二。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甘乃威

附件一:作業備考擬稿

附件二:民主黨擬提出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