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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證券條例 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
Friday, April 29, 2011

立法規管一手樓銷售督導委員會轄下執法機制及懲處小組今早召開會議,商討違反法例的罪行及罰則。民主黨李永達議員於會上提出應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當中規管市場失當行為、操控價格、操縱市場,以及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等行為的罪行及罰則,作為藍本,為規管一手樓銷售出現相類似的不法或失當行為訂出罪行及罰則,以免法例變為「無牙老虎」。民主黨並建議由獨立的機構負責執行相關的調查及懲處,以避免目前政出多門、無人問責的情況。

 

政府表示會研究有關建議。 民主黨房屋政策發言人李永達指出,政府原只提出引用《商品說明條例》及2000年時《未建成住宅銷售說明白紙草案》的內容,作為框架,以訂定規管一手樓銷售法例的罪行及罰則,但有關條款只涉及商品說明,例如商標、冒牌貨、假貨及售樓說明書資料不詳/不確等問題,不足以處理銷售時出現的違法或失當行為。

 

李舉例,《商品說明條例》的罪行便不能處理天匯涉嫌虛假交易的行為,亦不能處理名城銷售時有發展商高層向外發放虛假訊息指有蒙古買家認購大量單位,更不能處理盛薈銷售時有發展商高層向外發放誤導性資訊,鼓勵公眾人士趕緊作出買樓決定。 因此,民主黨建議以《證券及期貨條例》作藍本,參考當中有關虛假交易、操控價格的行為、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行為,以及相關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機制,訂定與一手樓銷售有關的相應罪行和罰則。

 

李指出這樣做有4個好處:首先,規管行為較嚴謹及全面,可處理到樓市出現的「搭棚造架」、發放虛假及誤導性資訊造市抬價行為,亦可處理虛假交易等問題。 其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罰可處罰款一千萬元及監禁10年,亦明確訂明違反有關罪行須負有民事法律責任,罰則較具阻嚇性,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前者罰則與銷售樓宇動輒可能損失幾百萬至千幾萬元較為相對稱,後者主要針對一般商品,其價值較輕。 第三,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由獨立機構負責調查和執法,可避免現時出現問題時,有時與地政總署有關,有時與屋宇署有關,有時由運輸及房屋局處理,各自跟進處理,但卻遲遲未能作出恰當的懲處。 第四,《證券及期貨條例》不單懲處前線銷售人員,還可懲處沒有嚴謹監管其前線工作人員的上市公司董事,令大集團特別小心其營商文化,盡量避免發放誤導性或虛假資訊,這對規管發展商銷售文化及行為有較大幫助。 民主黨獲悉政府會仔細研究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以訂定規管一手樓銷售的罪行及罰則,希望政府可早於今年十月提出具阻嚇性的白紙草案,諮詢公眾意見,盡快訂立相關法例,保障消費者權益。

 

房屋政策發言人︰ 李永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