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主黨
政策總綱
民主黨的基本信念
1. 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們支持香港回歸中國。
2. 回歸後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及港人民主治港,符合香港人意願,有利於穩定與繁榮,對中國的發展起促進作用。
3. 我們關心中國,作為中國人民的一分子,香港人有權利及責任去參與及評議國家事務。
4. 對中國政府任何涉及或影響香港的政策,我們都會反映港人意見,爭取港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照顧。
5. 民主是實現高度自治的必要條件,是殖民地統治結束後理所當然的發展。
6. 民主、自由、人權及法治是現代社會進步及繁榮的基石。必須加速民主政制發展,並同時鞏固現有保障自由、人權及法治的制度,及進一步改革其不足之處。
7. 香港要維持一個公平競爭和自由運作的市場體系,就需要有:適當的監管、合理和穩定的稅制、健全的法制及廉潔的政府。
8. 經濟發展有賴投資者、勞工、專業人士、政府及社會每一分子共同努力。創造財富是社會發展的前提,而社會每一分子能夠合理分享發展成果,才是創造財富的目的。
9. 為促進香港穩定繁榮、維護社會公義及消除任何岐視,香港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教育、醫療、房屋、勞工、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更要促進個人平等的機會以發展個人潛能及社會參與。
10. 為社會的長遠發展及保障下一代生活質素,我們將致力保育環境,使資源得以延續,生生不息。
第一章 中國與香港關係
1. 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民主黨支持一九九七年中國收回香港主權及支持貫徹中英聯合聲明和「一國兩制」的基本政策,支持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中國主權後,建立特別行政區政府,實行高度自治,落實港人民主治港。民主黨堅決支持香港回歸中國,反對疏離,以至隔離的傾向。
2. 民主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但主張對其進行必需的修改,以體現民主、自由、人權和法治的保障。
3. 香港人作為中國人民的一份子,有權利和責任關心及參與國事。中國走向民主法治、尊重人權自由、實現經濟繁榮,是所有中國人的共同期望。民主黨支持中國的民主發展。
4. 中國政府應重視香港市民追求民主、自由、人權及法治的意願,和尊重香港市民在過渡期享有更多參與管治香港事務的權利。
5. 香港人的角色是立足香港、建設香港、以對中國發展作出貢獻。為中國發展貢獻力量時,港人應採取多種形式的接觸。穩定的中港關係有利於實現香港人的角色。
6. 中國大陸和香港應發展多方面的關係,包括建立在經貿、科技、文教、康體、環保及其他多方面廣泛的交流合作,使香港能在中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並透過香港的國際聯繫,促進中國大陸發展與外地的交流活動。
第二章 香港對外關係
1. 維持及發展香港的國際貿易中心及金融中心的地位。
2. 推動香港在科技、文教、及康體等多方面在國際間的地位,鼓勵香港在這些方面的組織與世界各地的相關組織的聯絡及交流,及於香港舉行國際會議,促使香港成為一個多元化的國際交匯中心。
3. 維持及發展香港在國際條約(包括航運、人權、國際貿易等公約)中的地位,及引入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4. 維繫原居香港但移居外地的人士與香港的關係,促進香港與世界各地緊密的聯繫。
5. 保持及爭取香港在國際上良好的形象及聲譽。
第三章 人權與法制
1. 促進建立和維護一個體現法治精神、保障人權及消除所有歧視的法律制度。
2. 促進和推動引進有關司法互助、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公約。
3. 香港應在九七年後基本上保留原來的法律體系及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同時亦須推動法律和法制上的改革,以配合主權的過渡和轉移。
4. 建立和創造有利的政治和社會條件,以鞏固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
5. 中、英文應在所有政府文件和法庭程序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6. 加速司法部門及律政人員的本地化,同時確保不會影響本港的司法質素。
7. 強化及擴闊法律援助服務,作為體現人權、維護法治而具獨立性的支援系統。提高法律援助及有關服務的透明度及公眾參與。
第四章 憲制
1. 香港應建立民主與保障人權的制度,落實一國兩制及高度民主自治的原則。
2. 政治制度的發展應該是實行全面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機關和其他各級議會議員應通過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民主黨將繼續爭取和促進民主改革,使政府和各級議會透過民主選舉向全港市民負責。
3. 文官制度應維持中立性,但應加強主要決策官員的政治問責性。
4. 立法機關應建立民主和開放的傳統,並加強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察,並照顧到政府的穩定和效率。獨立於政府行政架構以外的、有決策能力的法定委員會和管理局等,亦須向立法機關交代負責。
5. 行政、立法及司法應三權分立,互相監察和互相制衡。
6. 對現行的選舉制度和有關法律作全面的檢討和適當的改革,以配合民主發展。
第五章 經濟
1. 香港的繁榮經濟是建基在一個自由的貿易體制、靈活外匯資金系統和辛勤而富創造力的人力資源上;香港需要繼續鞏固其金融和貿易中心的地位,使本地和國際投資者保持在港作長期投資的信心,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進步。
2. 民主黨認為公平競爭是現代經濟體系中,符合公義及經濟效率的基本原則,當自由市場不能自然為公平競爭製造良好條件時,政府需作適當介入,使市場的調節機制能更有效運作,及使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相配 合。
3. 要使香港經濟繼續發展,除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和健全的法制外,政府亦應致力改善香港的資訊環境和基本設施,提高勞動力的質素,壓抑通貨膨脹,為香港的經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4. 經濟發展的策略,應有利促進香港和內地發展的互相配合。
第六章 公共財政
1. 政府的公共財政政策和措施,除確保有效管治及公務部門正常運作外,尚需推動經濟發展和民生福祉。政府有責任透過公共財政政策以達致經濟發展成果獲合理的分配。
2. 政府公共開支應該有節制及控制,但不宜硬性規限在本地生產總值的某一比率上,有關比率應不斷按社會經濟情況檢討。同時,除參考本地生產總值數據外,亦應參考國民生產總值數據。
3. 龐大及持久的投資(如基建項目)的融資方式應符合隔代承擔成本原則。
4. 脫離政府部門系統的公營機構開支須接受公眾監管。
5. 政府現時承擔的各種社會服務的質量應不斷改善,及落實改進已承諾而尚未落實的項目。
6. 香港應維持一個公平、合理和穩定的稅制,應因應社會經濟轉變而作出調節和定期檢討
第七章 公務員
1. 維持公務員體系的穩定和效率對香港平穩發展十分重要。
2. 公務員應以本地人為主體。
3. 致力提高公務員士氣,建立完善的公務員退休制度,及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第八章 公營部門與公共服務
1. 良好質素的公共服務,如醫療、教育、交通等是現代社會的基本需要,除不斷改善市民的生活質素外,這些服務亦起著穩定社會,提高社會運作效率的發展作用。
2. 市民作為公共服務的直接或間接消費者,應有權利及權力監察公共服務機構的運作。
3. 為保障市民的權利,服務的質素、選擇、訊息、公平及無歧視、申訴(及補償、補救)和效益(收費、利潤)等標準及發展目標應有明確指標和規則。同時應在所有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設立服務承諾,以保障接受服 務者的權利。
4. 政府應確立原則標準,以決定由政府部門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否有需要轉為獨立的法定組織運作。
5. 在公營部門以任何形式的商業運作時,應同時考慮服務質素、市民負擔能力及對市民生活質素的影響等重要因素。而立法機關應有法定權力對公營部門服務收費作有效監管。
第九章 城市規劃與土地
1. 土地資源是整體社會的資源,城市規劃與土地運用應保證自然及社會資源的持續性,兼顧促進社會整體的成長及維護人與大自然的和諧關係。所謂社會整體的成長,是以有不同經濟權力的個體及組織與其後代的 共同利益和發展為依歸。
2. 土地可透過批租制度成為私人的物業,業權人可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自由運用其土地。物業持有人的產權與居民對物業的使用權應依法律受到保障,政府在徵用和收回土地應依據明確和合理的程序,給予合適的補償。
3. 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原則下,城市規劃和基建工程應由香港人自行決定;唯制定本港的發展策略時,除了考慮香港的長遠發展利益外,應顧及香港與鄰近地區在發展中的互動關係,尤其應充份考慮華南 區域的需要和區域內部的互相補足和競爭的關係。
4. 香港整體的發展與個別地區的發展,如新市鎮拓展、鄉郊改善、都市重建等,應該互相兼顧及相輔相成,以促進市民生活質素的改善及經濟發展。
5. 城市規劃的過程要符合民主、公正、公開的原則,並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及對規劃大綱的上訴權。
6. 香港的土地資源實屬有限,政府有責任確保土地的運用能符合大多數市民的需要,政府應該在財政、行政以至實際的工程建設上有適當的介入,以提供充足的居所和基本設施,並改善市民的生活。
7. 在土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落實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評估的結果應對有關計劃和工程具有約束力。
8. 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土地以滿足工商業、住宅、及社區設施的需求,並確保有完善的基本建設和交通綱絡。
9. 市區重建應公平和有計劃地進行,政府必須增加對市區重建的實質承擔,確保受重建影響人士得到合理補償及適當的安置。
第十章 基建、海港及機場
1. 基本建設須配合香港的城市規劃,使香港的土地能更適當運用,為居民提供合適的居住環境及足夠的基本設施。
2. 為長遠發展的需求,香港需要建設符合國際標準的機場及海港。
3. 為香港提供足夠的基本設施,以確保香港在經濟金融、航空運輸、旅遊上能保持及發展其國際地位。
4. 興建機場及港口及其有關的策略及決定,必須符合港人利益和意願、配合香港的需要和發展、及政府的財政承擔和能力,而有關工程決策及安排,必須由香港決定。
第十一章 運輸
1. 香港應發展和維持一個高效率和安全的交通運輸系統,並與經濟發展及社區需要互相配合。
2. 政府有責任為市民提供一個良好質素的公共交通及道路系統。
3. 改善現有公共交通服務質素、調節公共交通收費加幅、及建立有充份市民參與的有效監管制度。而公共交通服務收費必須是符合本港經濟情況及為市民所能接受,以吸引更多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4. 任何交通運輸的發展必須顧及環境因素。
5. 道路運輸網的設計,不單考慮汽車交通的需要,更必須顧及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弱能人士的需要。
6. 建立能配合長遠經濟發展的貨運系統,並配合公共運輸的需要,減少互相阻塞的情況。
7. 進行長遠城市規劃時,交通建設需求必須和土地運用一併考慮,以令交通配套建設和地區發展同步配合。
第十二章 公共事業
1. 公共事業專利權的設立及其監管制度,應以符合公眾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
2. 具專利權的公共事業,應負起社會責任及尊重公眾利益,提供足夠、可靠、安全及合理收費的服務予市民。
3. 公共事業公司應將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成本(如污染、交通擠塞及對市民構成任何危險或不便的事項)減至最低。
4. 在整體經營有合理利潤之同時,公共事業公司必須以補貼方式經營無利可圖但對社區有重要性的項目,如無利潤的公共交通路線。
5. 公共事業公司應積極向公眾透露其服務本身的基本資料,包括質量(例如班次、服務範圍、熱能單位等)、收費準則、所售服務之安全事宜、投訴渠道、財政及業務狀況等。
6. 市民在缺少選擇情況下作為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者,理應有權對公共事業作出適當監管。政府應改變現時缺少公眾認受性的公共事業監營架構,令公眾及其代表能有效監管公共事業。
7. 公共事業因有服務公眾的性質,所以不應單以商業原則及內部財政狀況釐定收費。調整收費水平時亦應考慮本地經濟情況,服務水準及市民接受程度。
8. 政府應在可能情況下開放公共事業市場,引入良性競爭令收費及服務水平進一步改善,減少寡頭壟斷情況。
9. 為保障市民的權益,就公共事業服務的質量、可選擇性、訊息、公平及無歧視性、申訴等標準及消費者權利等方面,政府應訂立明確指標和規則,並促使政府、服務供應者和使用者共同尊重及遵守。
10. 當公共事業公司憑藉專利權及經濟規模的優勢而進行其他業務經營時,例如廣告、物業發展及向內地供應服務等,政府必須在專營條款或法例中規定該等業務支出不能轉嫁於專利權範圍內的使用者身上,而這些 使用者亦應能從有關的收益中受惠。
第十三章 環境保育
1. 政府有責任控制環境污染,以保障市民及其下一代擁有合適的生存和生活環境的條件,確保市民的健康不受環境污染危害。
2. 政府應加強生態保育及城市綠化,確保現存生態不會受到不可彌補的破壞,尤其是保護國際認可的瀕臨絕種生物。
3. 製造污染者應該承擔環境污染物處理的費用。
4. 政府應鼓勵市民節約及善用一切資源和能源。
5. 政府有責任履行有關環境保護及自然保育的國際協議及公約。
6. 經濟和社會發展應充份考慮環境保護的因素,讓人類與自然生態保持正常的相容性,確保自然和社會資源的延續性。
第十四章 教育
1. 教育除了向學生傳遞知識之外,還應協助學生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健康的道德觀念、高尚的情操、及誠實盡責與心存公義博愛的精神,為學生提供平衡的民族、民主及公民教育,培養新一代的香港人成為愛護 家庭、社會、國家與民族、肯為人類與世界和平而努力的公民。
2. 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有責任投入資源,為適齡學童提供符合標準質素的教育服務。
3. 學位的提供應本著普及教育的精神,在課程、師資、考試制度及資源等方面具體落實對每個學生的照顧,使個人的潛質得到最大的發揮。
4. 教育亦是整體社會的人力投資,在制訂政策時應以學生的權利和發展、公民素質、憲制規限、經濟發展、社會需求和資源調配等作為考慮因素。
5. 教育政策的各環節應該互相配合,對學前、基礎、特殊教育與職業訓練、高中及專上教育的關係應作全面及整體的考慮。
6. 教育政策盡量開放。在校內,校長、教師和家長、甚至學生都應有參與機會。在校外,當局應令公眾人士可以參與監察學校。
第十五章 勞工
1. 人力資源是有生命的要素,有其獨立價值,亦是公民的私有資產,應獲得尊重,不能當作純生產工具處理。由於其生產力取決於工作環境、工作是否合乎工人的特長及興趣、工作的酬報和保障、及勞資關係等因 素,因此制訂一個較佳的就業與退休保障制度及適當的人力發展政策既可保障勞工也可促進經濟發展的。
2. 由於勞工是構成經濟活動的重要部分,故此勞工政策與工業政策、科技政策是相輔相成的。經濟結構的轉變需顧及人力資源的發展,彼此是互動的整體政策。
3. 香港的勞動人口在香港的經濟發展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應可合理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4. 由於勞資雙方在勞工市場不對等,市場機制在勞工市場的運作比產品市場更不全面,故此在勞工及人力政策上,政府不能單憑市場機制,而必須提供較佳的勞工保障,其介入的程度需因應個別社會及經濟的發展 而調整。
5. 在「國際勞工公約」中,明確指出勞工應享有職業保障、職業安全和健康、全面性社會保障、組織工會、集體談判及罷工等權利,香港需盡早立法施行。
6. 基於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知識和技術的轉變,政府應與僱主合作,提供足夠的成人教育及再培訓課程。
第十六章 房屋
1. 房屋是公民的基本需要和權利,每戶家庭應享有其經濟能力足以負擔的獨立自足的永久性居所,居者有其所應是政府的政策目標。
2. 公共房屋是一種社會服務,政府應對公共房屋作出承擔,在房屋發展投入更多資源,以促進社會穩定和減少貧富差距。
3. 為滿足中、下階層的需要,及解決中下階層家庭在私人物業市場中不能負擔的樓價和租金,政府應為他們提供其能力所能負擔的設備獨立和合符當時生活水平的出租或出售的居住單位。
4. 釐定房屋政策的架構及決策過程應是民主開放。
5. 未來長遠房屋政策,應以公營房屋為主導的模式,著重首先解決在輪候登記冊、臨時房屋、寮屋、樓宇環境惡劣及有特別需要人士之住屋需求,為這些人士興建足夠公屋。
6. 由於房屋為市民基本需求,及供應缺乏短期彈性,政府有監察和介入之必要,透過調整土地供應、提供適量及合理價格的公營房屋和其他稅務方法,對私人物業價格起適當的調節作用,避免房屋價格因受操縱和 炒賣而大幅波動,確保市民的居住權利及整體社會利益。
第十七章 社會福利
1. 接受社會福利服務是市民的基本權利,港府有責任將社會福利制度落實和保障市民的公民權利。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每位市民都應享有平等的機會,接受合理水平的福利服務。
2. 社會福利制度除了為最不能自助者提供一個生活安全網外,亦應為市民提供全面的發展機會,減低社會不公平及歧視的現象,和促進社會穩定。
3. 政府應加強在社會福利服務的承擔和其他社會政策(包括房屋、醫療、教育及勞工等)的配合,以建立一個關懷性的社區,使家庭、親友及鄰舍所提供的支援能互相配合。
4. 以目前社會福利開支所佔本地生產總值的低水平,政府應合理地增加在社會福利的開支,社會福利開支的增長率,應不低於香港經濟的實質增長。
5. 政府除了提供法定性社會福利服務外,應為非政府機構提供所需資助,發展法定性以外社會福利服務。
6. 政府應通過行政、立法及稅務等各方面措施鼓勵工商業機構向僱員提供福利服務。
7. 社會福利服務不應運用「收回成本」之收費原則。社會福利服務是可以象徵式收費,以鼓勵市民善用服務。
8. 服務使用者應有權監管服務的質量。
9. 在制定各項公共政策時,應考慮社區鄰舍整合、家庭關係及個人成長的因素。
第十八章 醫療與衛生
1. 獲得良好及全面的健康服務是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社會上每一個人都能身心安康是整體社會的利益。
2. 政府是有責提供良好及全面的增進性、預防性、治療性及復康性健康服務,以保障香港市民的身體、精神和社會健康。
3. 政府應監管公共及私人健康服務的提供,以保証服務的優良質素,並促使各項服務的水平隨著社會需要和期望的轉變及科技發展而不斷得以改善。
4. 公共醫療是一種社會服務,應維持低廉收費的政策,不應與成本掛勾,以確保市民不會因為經濟理由不能或不願意接受適當的醫療服務。
5. 政府應設立中央性醫療保險計劃,但必須符合市民的負擔能力。
6. 健康服務政策的制訂過程應有市民的充份參與及有效監察。政府應確保醫院管理局等公共健康服務機構向市民交代。其他社會服務政策(如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教育、勞工、房屋等)亦應與健康服務政策互相配合 ,以保障整體社會健康。
7. 病人權益應獲充份的維護。公共醫療服務的提供,應方便所有市民使用。市民在治療方法和配合服務上均應有更多的選擇。
8. 政府應大力推行基層健康服務,並加強醫院服務與基層健康服務的協調。政府及醫療衛生界應推動大眾健康教育,以達致人人健康的目標。
第十九章 文化、藝術及資訊
1. 政府應促進香港文化藝術活動多元化的發展,並為此提供有利的環境。
2. 市民應享有參與不同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和機會,令文化藝術活動普及化。
3. 政府應促進及保障藝術表達自由,消除有礙表達自由的法例和措施。
4. 公共文化管理機構應體現及落實民主化、高透明度及向公眾負責的原則。
5. 新聞自由及市民知情權利應獲充份的保障,令新聞媒介免受商業或政治的壓力而影響其採訪、報導及出版之自由。
6. 傳播媒介不應對任何性別、種族、階層、社會或政治團體有偏袒或歧視。
7. 政府應盡量落實政策,平衡經營者的商業利益與整體社會的公眾利益,為市民提供更高質素、廉宜及多選擇之節目,及促使各電子傳媒提供更多有質素的資訊及教育性節目。
8. 政府應盡力促進本地及國際傳訊事業之發展及競爭,開放市場,減少壟斷。
第廿章 保安
1. 要建立一個健康的社會,政府必須在多方面的服務都作出承擔,給予市民一個良好、公平及自由的發展機會。而市民具良好而健康的價值觀,及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都是一個健康社會的基本因素,亦為解決治 安問題的基本方法。
2. 在執法及維持社會秩序之時,必須保證市民的基本人權不被侵犯和市民的自由及個人尊嚴得到充份尊重。
3. 社會安寧為市民安居樂業的基礎,保安工作應發展、預防、阻嚇及補救並重。
4. 政府應經常檢討各紀律部隊的執法權力、裝備及人手,確保其能有效地執行職務,以維持法紀和治安。
5. 懲教工作應是懲罰及教導並重。
6. 政府應加強與鄰近地區的聯繫,合作打擊跨區罪案。
第廿一章 婦女
1. 兩性在法律、政治、經濟、社會上應獲平等的權利和機會,不受歧視。
2. 社會應維護婦女的人性尊嚴,不受性侵犯、暴力、虐待等的威脅。
3. 協助婦女發展潛能,讓女性能充份參與社會事務。
4. 政府應消除所有歧視婦女的法例及制度,制訂保障婦女權益及促進男女平等的政策及措施,和加強學校及公眾教育,推動男女平等的觀念和實踐。
第廿二章 青年
1. 青年不應被視為只是社會寶貴的資產,而應獲得尊重,及在自由與民主的環境下生活與成長。
2. 獲得關懷及適切照顧是青年的基本權利,家庭及社會有責任為青年成長提供一個身心健康的環境、良好的教育、及保持個人尊嚴的生活條件。
3. 社會應鼓勵及提供機會給予青年參與與其生活有關的事務發展及決策,讓其作出貢獻和承擔責任,及保障其基本權利。
4. 社會應提供足夠的支援及保護予每一個家庭,促使其能充分發揮關懷及照顧青年的首要角色。
5. 青年服務的目的應是協助青年獲得全面的發展,成長為一個關懷家庭、社會、國家及世界,成熟而負責任的公民。
第廿三章 老人
1. 個人、家庭及整體社會都有責任照顧每一市民在晚年的需要。社會對於每一位老人都應給予合理的回報。
2. 老人應獲得充份經濟、居住、醫療、就業權利及社交活動的保障及維護個人尊嚴的服務和照顧。
3. 政府在釐定社會福利及其他公共政策時,應充份考慮到政策對老人獲得家庭及社區照顧的影響。
民主黨
就1989民主運動、修改基本法及港區人大選舉辦法的立場
1. 中國政府當局鎮壓1989民主運動,造成學生平民傷亡,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也是政府違反人民意願、與民對立的表現。民主黨對六四慘 案深感悲憤,對中國政府鎮壓民主運動予以嚴厲譴責。中國政府就此事 件要負上責任,對造成六四慘案的領導人須予追究,中國政府應改變對 該事件定為暴亂的立場,確認1989民主運動是一個愛國運動。
2. 民主黨爭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修改基本法,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席透過普及平等的直接選舉產生。
3. 民主黨爭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透過普及平等的直接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