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9日中央委員會修訂通過)
1. 民主黨的基本信念之一為爭取社會公義及維護公平競爭。
2. 社會對於公職人員道德行為標準要求,較對一般人士為高。
3. 公職人士對自己道德行為標準的要求,亦應高於對他人的要求。
適用範圍
在考慮是份指引是否適用於某些行為時,應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4. 所有民主黨中央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 “中委”)及議員都是公眾人物,不論知名度有多
高,其行為都容易受到公眾留意。
5. 所得的利益及方便,是否有別於一般市民。
6. 議員因公職而獲取的資源(議員酬金除外),應用於履行議員職務。
具體指引
7. 利益:
7.1 不得利用中委、議員身份為其個人及/或直系親屬謀取經濟利益。
7.2 任何由於中委/議員身份、或執行議員職務及因其議員辦事處運作的關係而帶來
額外的具金錢價值的利益(包括貴重禮物及變相免費利益),都不應接受。
7.3 任何由於中委、議員身份而帶來可能獲得可觀金錢利益的安排(如獲優先配售股
票),亦不應接受。應邀出席海外會議而獲資助,不計在內。
8. 特權:任何由於議員的身份而獲得異於一般市民的特別優待為之特權。
8.1 在並非執行與議員身份有關的工作時,應避免使用特權。
8.2 使用議員資源處理私人事務,大體來說是不宜的。
9. 款待:
中委及議員若因其該身份獲得任何人士/團體/機構提供免費款待時,應避免接受過份慷慨、奢華或頻密的款待,以免於履行職務時造成尷尬,或令民主黨聲譽受損。
10. 文件的保密:
10.1 所有中委及議員有責任按議會/會議對各類文件所訂的保密程度,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機密文件不會外洩;
10.2 但若為了公眾利益,議員可以將有關的資料公開,但公開的程度及後果,議員須作衡量並承擔責任。
11. 對共事者及親人的提醒:
中委及議員有責任提醒本身的直系家屬(包括:父母、配偶、兒女等)、顧問團、議員
助理及議辦職員等,同樣不應及不能藉其中委或議員的名義及/或身份的關係而獲得
的任何資源或資料,並從中獲取以上提及的有關利益、款待或特權,並必須慎重處理
他們從中委/議員或與中委/議員工作過程中取得或知悉的任何機密文件及資料。
處理
12. 中委及議員若有疑問時,應與其他中委或議員交流意見。有需要時,中委可與正、副
主席商討;區議員可與政務部正、副部長商討;立法會議員則可與黨團正、副召集人及/或黨鞭商討。
13. 如中委及議員在接受款待期間或事後,才得悉所獲款待屬過份慷慨或奢華,他們須盡
快向正、副主席申報,而正、副主席可按需要向中常會匯報。
14. 本指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及政務部執行。當有中委或議員涉嫌違反本指引時,中央常
務委員會或政務部(視乎涉及議員的身份)若查明屬實,可予適當警告,並商議是否需作進一步處理。而任何時候,紀律委員會均可按章處理任何涉嫌違反《會員行為守則及紀律程序》之中委及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