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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速立法規管政府秘密監察行為
Friday, August 26, 2005

行政長官於8月5日發出 <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 將之刊憲、並隨即於8月6日生效; 規定廉政公署、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及海關的執法人員, 日後進行監聽及偷拍等秘密監察時, 只須向部門指定的授權人士申請。

 

民主黨對此項「秘密監察行政命令」表示強烈反對!雖然政府多次強調, 「行政命令」只是過渡措施, 最終必須立法; 但令人質疑的是, 政府在頒佈「行政命令」的過程中, 既繞過了立法會, 亦未有徵詢法律界及公眾人士的意見。而更令人擔心的是: 政府日後縱是立法, 亦不過是將「行政命令」化為法律條文, 將授權透過秘密監察進行偵查的權力賦予執法機關而不是法庭! 有評論認為特區政府現時是將「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一事「拆件上馬」, 這正好反映公眾人士的憂慮。

 

民主黨認為: 月前法庭在「陳裘大案」中裁定執法機關進行的「秘密監察」行動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 其引申的核心問題不在於「要制訂法律程序」, 而是在執法的過程中如何避免濫權、以致加深侵犯人權的情況。但「行政命令」的頒佈, 重點卻仍只在於要講求執法效率, 而沒有回應「誰來監督行政機關及執法機關在進行秘密監察時有否濫權」的問題。社會大眾以及法律界所要求的「法治」, 是要維護司法獨立、尊重法庭裁決, 提升法庭效能; 特區政府 (包括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長) 所講的「法治」, 卻是強調有效維持治安及社會秩序, 並認為要達致此項目的, 必須擴充行政及執法機關的權力, 而表現出不願受到法庭或社會大眾監督的態度。

 

民主黨擔心, 特區政府如此曲解法治, 不但會日漸脫離公眾的要求, 更將發展至以「惡法治港」的局面! 民主黨要求行政長官: 1. 立即撤回「行政命令」; 2. 責成各行政及執法機關, 其進行秘密監察的對象, 必須如<基本法>三十條所規定, 「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3. 要求行政或執法機關於進行秘密監察前, 須經法庭頒出手令; 由法庭 (而非行政或執法機關自己) 裁決該項監察是否需要; 4. 進行緊急立法, 規管特區政府對市民進行秘密監察的行為。 民主黨忠告特區政府: 賢明的管治, 在於確立程序公義, 而非倚仗「強政」(或強權)。

 

政務部部長  陳樹英

政務部副部長  林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