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
就政府擬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和
《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
意見書
--- 2019年3月 ---
政府早前提出擬修訂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和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處理沒有與特區簽訂互助協議的地方,包括內地、台灣和澳門的移交逃犯申請。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修改法例是為了「堵塞漏洞,保障社會安全」。有關說法緣於現時《逃犯條例》第1部第2條,當中列明﹕
移交逃犯安排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安排 —— 適用於 ——
- 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
- 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
上述法律條文解釋了香港為何一直不可以移交逃犯到內地、台灣及澳門,民主黨必須指出條例有如此安排是基於1997年制定相關法例時,因應一國兩制的實施,兩地法制及法治狀況的不同而訂立,目的是為到保障香港人的人權和自由,而非李家超所指的「漏洞」。政府建議修例反是在香港的法治城牆上鑿開了一個後門,一個大黑洞,而非修補漏洞。我們反對政府有關建議,理由如下﹕
法制差異 難訂協議
兩國或兩地之間是否有移交逃犯協定,應根據互相了解對方的司法制度、人權狀況等,雙方作出商討,再由立法機關及社會醞釀是否接受與某一司法管轄區簽署協定。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於1998年在立法會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指出﹕「(與內地司法互助商討)現時正由負責的政策局,即保安局加緊處理。但由於香港特區與內地的法制有所不同,特別是在死刑方面,雙方仍未就跨境移交罪犯的安排達成雙邊協議」。轉眼過去二十一年,當年梁司長所提及的問題,至今沒有任何改變,兩地法制仍然有很大差別,內地法治狀況更是令人擔憂。
獨立非牟利組織「世界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去年發表的全球法治指數排名,在全球113個國家及地區中,香港排名第16位,中國則排名第75位。香港政府如何確保將一名香港人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後,可以得到公平審訊,包括當事人能否委聘辯護律師;如何確保是公開審訊;如何確保疑犯不會被未經審判就長時間監禁?近年被受國際關注的709大抓捕案,其中內地維權律師王全璋就曾被羈押3年多,內地政府都不開庭審訊,期間又不容許家人探望,音訊全無,都可見國內法治、人權狀況何等差劣。
為政權服務打壓異見
有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認為港人應對國內法治有信心,指疑犯一定是作奸犯科才會被引渡回國內,而政府亦表示不會有人因政治因素被引渡回國,因為根據擬修訂的新例,案件若涉及政治、宗教、種族則須拒絶請求。然而,必須留意《逃犯條例》涵蓋了46種罪行之多,包括經濟犯罪,內地政府若要挑選當中的任何一項,為異見人士度身訂造和羅織罪名,要求港府引渡,藉以打壓異見者,是談何容易的事。
中共過去類似做法比比皆是,如銅鑼灣書店股東桂民海被指稱涉及一宗車禍;出版多本內地「禁書」的香港晨鐘書局老闆姚文田被指走私化工產品;異見藝術家艾未未被指涉逃稅等經濟犯罪。我們擔心《逃犯條例》修例建議一旦通過,內地政府只要提出要求,特首要聽中央命令啟動程序,而法庭無法質疑內地的法治制度,亦難以質疑內地政府所聲稱的罪行有否發生過或證據的真偽。內地政府日後就更加可以明正言順把居於香港的異見人士,帶回內地長期拘禁,甚至像維吾爾族人一樣,被迫接受再教育。
政府是次修例,目的不是單純協助在台灣受害者討回公道,政府曾公開說過,修例是要處理香港以外所有地方,包括內地的沒有移交逃犯協議的移交問題,這就是想從香港法治打開了一道後門,把香港人、在香港的台灣人及外國人隨時送交內地的法庭審訊。
特首法庭把關只是一廂情願
新例實施後,行政長官只要簽發證明書就可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疑犯隨即移送法庭處理。政府強調行政長官和法庭負責把關,對疑犯已有足夠的保障。可是,我們必須指出,香港的行政長官非由普選產生,且由中央任命,一旦中央政府提出請求,一個地方首長能否抵住壓力而拒絕請求,尤其是要冒違反《基本法》的規定,這實在令人懷疑難以置信。另一方面,不少法律學者已經指出法庭不會考慮請求對方國家是是否有公平的審訊制度、人權狀況是否良好,法庭只會考慮對請求方提交的文件及證據。因此,民主黨認為不論是行政長官還是本港法庭,在新例下都不能充分保障港人的權益,修例不禁變相令在香港的普羅市民置於內地法制之內,令港人和國際社會憂心忡忡。
醉翁之意不在酒
台灣陸委會早前明言,不會接受港府以「一個中國」前提與台灣進行移交逃犯交涉,批評條例有矮化台灣之嫌。我們認為台灣當局並非無的放矢;特區政府提出修例的理由是需要處理台灣殺人案,而特區政府提出的修訂建議,是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之字句刪除,即是說刪去這字句後,台灣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故就能引用這條例。若果不是以「一個中國」前提也能進行移交疑犯,為何特區政府現仍未處理台灣之前提出的移交逃犯申請,為何要等刪除這「除外」字句之後才可處理申請?當台灣當局表明不會接受以這種形式的修例去引渡疑犯,特區政府仍堅持修例,這等於修例無助為死者及死者家屬討回公義。
特區政府根本醉翁之意不在酒,否則若真心只希望處理台灣殺人案,為死者討回公道,民主黨建議政府馬上與中央政府溝通,讓香港自行與台灣談判,以特事特辦方式,促成是次殺人案疑犯單一次的引渡協議,而非像現在一刀切修改法例。現時的做法,不但引起大量爭議,更甚是讓香港法治打開了一道後門,鏧開一個黑洞。我們期望政府能懸崖勒馬,收回修例建議,否則民主黨與香港市民定必會用盡一切方法,阻止新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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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府早前的公告﹕
香港與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
政府對現行香港與其他地方在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方面的合作機制進行了檢討,並正考慮優化《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和《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有關建議詳情,請參考以下文件:
文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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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A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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